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依据1、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建设安装任务文件;(环评或国家、省、市文件)2、环保部门批复的排污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由谁安装、安装时间等)3、安装合同;(可不提供价格)4、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文件。(二)资质认证材料(安装单位提供)1、《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2、国家《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及《适用性监测报告》。(三)系统安装、试运行及调试情况1、安装情况及系统安装点位图;2、调试报告及试运行记录;3、企业建立健全了相关的自动监控运营管理制度。(企业编制);(四)验收监测和联网传输材料;1、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验收报告;(有资质的监测部门)2、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联网验收报告。(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