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笔记总结时间部分(一)3日内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第六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二)5日内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三)10日内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个人总结:10日的不多,凡是常见开会相关的都是10日,加上联网,还是那条处分,就这么多,注意与10个工作日的区别。(四)15日内第一百零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个人总结:从财星网赏给的最新的电子版法律教材上看,好像只有这么一个,就一个不算难记吧,还是那句话,记得与15个工作日的区分。(五)20日内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公司形式;(三)变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地;(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个人总结:就这两个,记得区分20个工作日。(六)30日内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第一百零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个人总结:不多,但是报刊作废那个感觉很容易被忽略,万一考试的时候把时间改改,一看到统一印制,然后又要声明作废,然后又重新申请这几个词一兴奋选个对就吃亏了。(七)2个月内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公司形式;(三)变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地;(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济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金融期货经济业务资格申请书;(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吃相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六)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七)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八)《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个人总结:2个月的还有,没发完,但基本上都是风险监管指标达标,还有风险监管表呀什么的,都是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和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交易、全面都是),还有具有分级结算业务期货公司的中介业务,涉及到批准好像只有那两个,记得与其他申请(如申请营业部)的风险事件区别,还有就是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管不一样,还有中介业务中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是6个月不是2个月。(八)3个月内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营业部申请书;(二)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三)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四)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五)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六)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个人总结:3个月的很多很杂,得记住,否则多选题容易挂掉。(I)4个月内第一百零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