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社会传播权〉-资讯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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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社會的傳播權論述第四單元授課老師:高瑞坤1目次一、前言(一)研究動機與目的(二)研究途徑與全文架構7二、聯合國提倡傳播權的背景與目的(一)資訊社會高峰會的背景與(二)聯合國的人權257812三、國際社會的傳播權論述四、國內的傳播權論述(一)白皮書四主張(二)兒童傳播權五1.兒童免受不當內容影響、免被政治與商業剝削的權利2.兒童接收優質兒童媒介文本的權利319273031323.兒童形象完整呈現於媒體的權利4.兒童近用媒體的權利5.接受媒體素養教育的權利五、結語(一)研究發現(二)研究限制資料來源4353637465154摘要聯合國在新世紀伊始就舉辦了兩階段的「資訊社會的世界高峰會」(UNWorldSummitontheInformationSociety,WSIS)。這兩場高峰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資訊社會的傳播權」(CommunicationRightsintheInformationSociety,CRIS)。關於傳播與權利,目前人類在傳播方面的主要權利可以說是言論自由,這也是普世認同的人權之一。然而,人類在傳播方面的權利僅止於言論自由嗎?會不會不限於言論自由而已?聯合國目前關切的傳播權又具有什麼內涵?到底什麼是傳播權?本文嘗試針對資訊社會的傳播權進行探討,分析傳播權在國外與國內的相關論述與發展。5一、前言(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聯合國目前正大力推動「資訊社會世界高峰會」(UNWorldSummitontheInformationSociety,WSIS),兩場高峰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資訊社會的傳播權」(CommunicationRightsintheInformationSociety,CRIS)。關於傳播與權利(rights),目前人類在傳播方面的主要權利可以說是「言論自由」(thefreedomofspeech),這也是普世認同的人權之一,不僅載入了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也被明文寫入了世界各國的憲法之中。6然而,身處此一大眾傳播媒體所有權漸趨集中的資訊爆炸時代,名義上的言論自由究竟還有多少實際意義,委實令人質疑。聯合國在此時舉辦這兩場「資訊社會世界高峰會」並且關切「資訊社會的傳播權」,到底有著什麼背景?目的何在?除此之外,人類在傳播方面的權利僅僅止於言論自由嗎?究竟什麼是傳播權?本文嘗試針對資訊社會的傳播權進行探討,並且檢視傳播權在國際與國內的相關論述。7(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二)、研究途徑與全文架構本文在研究途徑上,採取文獻分析法,針對傳播權的相關文獻資料進行整理與分析。全文共分四個部分:首先說明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並交代研究途徑與全文架構;其次說明聯合國提倡傳播權的背景與目的;再其次檢視國際社會對於傳播權的主張;接著探討國內關於傳播權的既有論述;最後總結全文。8二、聯合國提倡傳播權的背景與目的(一)、資訊社會高峰會的背景與目的聯合國目前正大力推動的「資訊社會世界高峰會」(WSIS),乃是由聯合國以大會決議的方式,分兩階段在二○○三年與二○○五年舉行,希望能為資訊社會的內涵提出願景。此一高峰會是以數位革命(digitalrevolution)以來,社會結構的轉變為討論大綱,由於當今世界正經歷由二十世紀「工業化社會」快速邁向二十一世紀「資訊化社會」,因此高峰會的討論主軸是「如何使資訊社會惠及全人類,消除「數位落差」(digitaldivide)」,希望能夠邀集全世界一起討論並尋求良方,使全人類都能自由接收、分享運用資訊與知識,建立公開包容的資訊社會(O'Siochru&Girard,2019)。如同聯合國秘書長安南(KofíAnnan)在第一階段高峰會的開幕式所說:「我們必須要以自主方式決定自己命運。科技帶來了資訊時代,未來取決於我們怎麼建造資訊社會。」9由於此一背景,資訊社會高峰會的討論焦點主要在於弭平資訊落差。關於資訊落差,其實在聯合國的資訊社會高峰會前就頗受關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一份名為《瞭解數位落差》(UnderstandingDigitalDivide)的報告指出,資訊近用(access)程度落差主要受到收入及教育程度等社會經濟結構因素的影響,因此不僅需要普及資訊基礎建設,更應該從長期性的教育政策著手(OECD,2019)。國內對於數位落差也相當關心,例如資訊工業策進會提出研究報告(資策會,2019),行政院研考會也舉辦了多場研討會,包括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舉辦研討會後集結出書(中央研究院編,2019),並且委託學者進行台灣地區數位落差問題的研究,發現長期以來的資訊政策的重心都是科技,目前更以創新與應用為主,欠缺前瞻性的長期願景,未曾深入思考數位落差問題(曾淑芬,2019)。10(一)、資訊社會高峰會的背景與目的由前可知,資訊社會高峰會希望弭平資訊社會中不公平的近用問題,對於傳播權的關切也以此為主。然而,這樣的關切其實頗有不足,特別針對資訊社會的傳播權而言更是如此。傳播權所關切的不應該只是彼此之間在「量」的公平,卻忽略了整體「質」的優劣。其實從上個世紀以來,全球原存的大眾傳媒體系,已經分別因為在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所有權高度集中與市場掛帥等現象(王怡紅譯,2019)、至於在共產主義國家又有著受到政治力控制與淪為宣傳機器等問題(賴祥蔚,2019)而受到各界的批評。不論是前者或後者,閱聽眾所接收到的資訊品質都難以令人滿意。如今在數位革命出現之後,世人在資訊接收上所產生的落差進一步擴大,而且所接觸到的資訊品質更加受到質疑。中國時報系總經理黃肇松就指出,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常因講求迅速而犧牲查證的守門過程,出現了躁進文化,搶先重於查證,往往讓社會大眾得到的資訊粗糙不堪(中國時報,2019年6月4日)。11(一)、資訊社會高峰會的背景與目的雖然聯合國將傳播權列為資訊社會高峰會的重要討論議題之一,在第一階段的日內瓦會議之後也已達成八大原則,包括了強調科技與文化多元性、國家扮演角色、資訊共享原則、個人使用資訊的能力、技術安全性等各個面向,但是迄今為止,相關討論在哲學層次的反思卻往往受到忽略。身處資訊社會之中,人類到底需要什麼樣的傳播權,本文將回顧相關論述,並從人權觀的回顧著手,企盼能從人本主義的角度來深入思考。12(一)、資訊社會高峰會的背景與目的(二)、聯合國的人權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所確認的當今盛行的人權觀念,最早是出自於洛克(JohnLocke)等人的提倡。這些人權概念,原本是為了防禦性目的,藉此賜予個人一個他人無權涉入的空間,後來為了確保此一空間,乃要求政府積極提供協助,權利遂從消極轉向積極,從單純的期望政府不干涉,變成希望參與政府的運作,甚至要求政府提供協助。從大歷史的角度來回顧,權利概念並不是一成不變,而是可以劃分成幾個不同階段。在希臘時代,柏拉圖、亞里斯多德等人所強調的乃是「德性政治」,優先強調城邦的正義原則,由此決定個人之所應為,這是立基於集體主義而非個人主義(江宜樺,2019)。13希臘城邦時期結束後,西方經歷封建時期,長久籠罩在君權與神權之下,直到霍布斯(ThomasHobbes)才對權利提出了革命性定義:視權利為個人為求保全天性而自行運用理性來判斷及選擇做任何事的自由(Hobbes,1991;江宜樺,2019)。前述論述到了洛克演變為「天賦人權」(EndowedHumanRight),強調人民權利之至尊,政府不得反過頭來侵害人民的天賦人權(Locke,1937;陳思賢,1994)。14(二)、聯合國的人權觀在二十世紀,權利從消極的不受干涉轉趨積極的要求福利。一九四二年英國學者William著手建構福利國家的藍圖,並提出「社會權」觀念,主張人民有權免於匱乏、失業、疾病等威脅,使得積極人權的內涵大大擴展(陳秀容,2019)。幾經發展,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繼而又在一九六六年分別提出《公民和政治權公約》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公約》並於一九七六年生效。一九七七年,任職聯合國的法國學者KarelVasak提出所謂的「第三代人權」。因為相對於第一代自由權與第二代社會權主要都是立基於個人人權,Vasak的論述普遍被認為是「集體人權」,因而自成新的一代。15(二)、聯合國的人權觀Vasak強調權利具有演化的(evolutionary)與動態的(dynamic)特質,並列舉出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人類共同遺產受益權、傳播權(therighttocommunicate)等五類新的權利內涵(Vasak,1977;陳秀容,2019)。所謂第三代人權其實不只限於集體人權,此外,前述五類權利之間的內在相關性,尤其是發展權與傳播權,也值得進一步探究。就發展權而論,許多論述都以為這是一種專屬於國家的權利,因而是集體人權。事實上卻不是如此。16(二)、聯合國的人權觀一九七九年聯合國通過《關於發展權的決議》,強調平等的發展和機會既是各個國家特權也是個人特權;一九八六年通過《發展權利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stoDevelopment),在前言中再一次確認了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個人的權利,並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發展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人權,人人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UnitedNations,1986)。由此可見,發展權既是集體權利也是個人權利。17(二)、聯合國的人權觀回顧來看,權利的立論基礎從古至今迭有變遷,目前已進展到將發展也納入人權範疇。既然如此,目前的人權體系也未必不能被取代。權利學者Freeden強調,從權利的規範意義來看,其目的不只是主張權利可以根據道德原理進行邏輯的推演,而是主張人類的最大目的,乃是一種實在的共識,希望人們不只可以生存,而且還要生存得好一些(Freeden,1991;孫嘉明、袁建華譯,2019:16)。如此一來,權利的立論基礎大可跳脫自然權利或十八世紀思想家EdmundBurke所說的「約定俗成的產物」(Burke,1987:51-54)。18(二)、聯合國的人權觀傳播除了涉及個體的人格發展(賴祥蔚,2019b)與自我發現(賴祥蔚,2019a),更涉及了群體的權力分配、文化內涵與歷史傳承等。這樣的論述涉及個人主義與社群主義之間的對立。社群主義者MacIntyre認為,個人主義者的權利推論全無依據,近乎信仰,完全禁不起歷史或社會哲學檢驗(MacIntyre,1984:67-70;江宜樺,2019);另一位社群主義者Taylor批評個人主義是原子主義(atomism),他認為個人是社會產物,自我價值非先天存在,而是由社群的歷史文化所形成,因此不能假定人能獨立於社會之外而且完全自足,個人主義的立論會造成人與人之間感情淡漠、公民欠缺責任與義務意識等令人擔憂的現象,結果就是社會「碎片化」(fragmentation)(Taylor,1992;應奇,2019:157-161)。傳播一方面能讓人從既有的社會、心理以及政治經濟結構中解放出來,另一方面,個人及社會也是在此一解放中而逐漸構成,因此傳播權應該是最基本的公民權之一(Thomas,1994)。如同前面所述,只要能使人們生存得更好,這就是權利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就此而論,立基於個人主義的言論自由實有不足,必須從社群主義出發來思考各種傳播學與術的實踐(賴祥蔚,2019a),並且依此提出傳播權的主張。19(二)、聯合國的人權觀三、國際社會的傳播權論述早在聯合國發起資訊社會高峰會關切傳播權之前,傳播權的議題其實已經在聯合國出現過。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出現並廣受矚目的「新世界資訊與傳播秩序」(NWICO)運動(許志嘉、賴祥蔚,2019),後來以「麥克布萊德圓桌會議」(McBrideRoundtable)為集結,其揭櫫的目標之一也是將傳播權(therighttocommunication)納為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所能接受的基本人權之一(Mosco,2019;馮建三、程宗明譯,2019:354-355)。可惜在國際現實的侷限之下,NWICO運動終究難以為繼。1除了聯合國發起資訊社會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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