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保刷卡操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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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刷卡操作管理制度医保刷卡操作管理制度编制人:批准人:生效日期:编制日期批准日期:版号:1、目的:为规范医保刷卡人员行为,确保医保相关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2、适应范围:适用于医保定点药店管理3、职责:总经理、质量负责人、门店店长、财务管理员4、内容:4.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核验→核价→账户划扣→开票→配药→复核→资料记录→保存备查。4.1.1.核验《社会保障卡》和外配处方,发现有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拒绝刷卡或与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联系。4.1.2.核验《社会保障卡》上姓名与持卡人是否一致。4.1.3.按照规定一个人一天内只能刷卡消费两次,总金额不得超过300元。4.1.4.按照规定不得套取医保卡中的现金。4.1.5.凡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消费时,医保卡内金额不足的应现金支付。4.1.6.严禁参保人员持医保刷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与药品无关的消费;严禁门店营业员向参保人员直接或间接推销与医保报销药品之外的商品。4.2.根据医保管理有关规定,逐一核对外配处方所列药品品种进行核验,凡不符合规定报销的,不予配药和刷卡。4.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药品以及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政策,准确核价。4.3.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4.3.2.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如外配处方的药品是通用名时,应当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不同价格的同种通用名药品。4.3.3.对符合本市基本医疗用药范围及相关规定的,门店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4.3.4.《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的,在药品名前(后)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乙类”的,在药品前(后)打印“乙”字样。4.3.4.必须提供所购药品品种的明细药品名称和价格,账户划扣前金额和划扣后余额,要字迹清楚,便于参保人员核对。4.4.门店外配处方药品,不得擅自更改。4.5.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购所需要药品,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提供药学咨询服务;正确引导参保人员选购商品,不得采取欺骗或诱骗行为为参保人员介绍商品。做到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4.6.门店必须确保所销售药品质量安全、稳定,严禁销售假药、劣药。4.7.处方药由当班执业药师依据处方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4.8.非处方药由当班执业药师依据参保人员自购药品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4.9.妥善保存外配处方、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保存2年备查。4.10.医保文件、相关记录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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