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察)施延君一、环境保护及八项制度。二、环境监察基本知识。三、污染源与污染防治设施。四、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五、什么是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一、环境保护的定义及环保八项制度环境保护: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实践活动的总称。环保八项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许可证制度;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限期治理制度;7、“三同时”制度;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为防止和养活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2.“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是我国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4.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污染物的排放总量;②排放污染物的地域;③排放污染物的时间。5.限期治理制度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6.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目前,我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7.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8.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二、环境监察基本知识环境监察概念:环境监察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环境监察突出“现场”和“处理”这两个概念,即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环境监察不是“环境管理”,而是“日常、现场、监督、处理”。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环境监察的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环境监察的特点(一)、委托性是指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二)、直接性即直接面对被监察对象,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现场检查记录、取证、询问,取得第一手资料。(三)、强制性环境监察体现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意志,是执法主体的代表。有下列权限:1、现场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资料。2、约见排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3、制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生态破坏。(四)、及时性随着环境监察手段逐步现代化,各项资料、数据、档案日臻完善,环境监察反映越来越敏锐和迅速,处理问题更及时。(五)、公正性环境监察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环境监察的类型1、按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2、按环境监察的活动范围可分为:一般监察与重点监察;3、按环境监察的目的可分为守法监察与执法监察。污染源与污染防治设施(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2、现场监察(1)正常;(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放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6、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4、日常监察执行《污染源监察工程程序》。5、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程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2、现场监察(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整改或处罚。3、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4、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5、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三)、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2、现场监察按《污染源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3、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4、总结归档(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四)、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3、现场监察(1)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设书》上报。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设书》上报。5、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1、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请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2、排污量核定(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3、核算排污费(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4、依法征收(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解缴国库(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三、污染源与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源概念:所谓污染源是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污染源分类:(一)、天然污染源。自然形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形成的污染源。(二)、人为污染源。1、按污染类型可分为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固体废物污染源、环境噪声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2、按人类活动功能可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3、按分布特可分为点源、线污染源和面源;4、按空间位置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5、按时间特点可分为恒定源、间歇变动源、瞬时污染源。污染源防治设施污染源防治设施按所处理的污染介质可分为五类,水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和其它污染物防治设施。例如:水体污染防治设施:化粪池和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厂里的设施,比如曝气池、厌氧反应池等等。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比如各种类型的除尘器如电气除尘器、膜除尘器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比如各种隔音设施如隔音墙、隔音罩等。“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它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它情形。四、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雨污分流及验收环评审批“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雨污分流雨污分流,是一种排水体制,是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即雨、污水分别接入了市政雨、污水管网。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我国以前由于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比较落后,没有对排水管道根据水的来源进行分设,采用的是雨水和污水合用一条排水管道的形式,即合流制的排水系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意识的增强,再加上水资源越来越珍贵,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各种水资源,开始实施雨水和污水各用一条排水管道的排水方式,就叫雨污分流。雨污分流验收一、验收条件1、内部已彻底雨污分流,与市政外网正确连接。经自查,无错接漏接问题,晴天雨水管网出口应基本无水排出;2、在项目内部雨污水出口处设置明显标识。二、申请办理排水验收需向区建发局窗口提供以下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