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中央和省属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属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认定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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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央和省属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属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认定程序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7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委),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各有关单位、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我省行政辖区内中央和省属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属地医疗保险工作中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它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认定程序事宜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2010年12月底前,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关闭停产6个月以上的;2010年年底前连续3年以上(含3年)财务亏损的;2010年12月底前欠发职工工资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前期并轨、厂办集体企业改革等工作,已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二、退休人员认定条件2009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困难企业职工(包括改制、并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七工”、“家属工”)。三、申报认定和确认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汇总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统一携带认定表和相关认定材料,到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处室初审认定困难企业。(二)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困难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统一携带认定表和相关认定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处室审核认定退休人员身份。(三)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通过的困难企业,到同级财政部门分管的处(司、室)进行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困难企业转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处室汇总后,统一下达给属地医疗保险机构。(四)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给属地医疗保险机构名单的同时,将其下达名单送企业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接到其下达名单后,统一按规定收缴属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待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征齐后,持下达计划名单和统一征缴的全部个人医疗保险费到属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参险和缴费手续。其中,中央及省属企业同级财政按属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应由财政部门或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与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不超过5年的(含5年)缓缴协议。(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下达给我省行政辖区内医疗保险机构的计划、人数,待此项工作全部完成后,进行统一汇总,汇总后需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由省财政厅纳入预算安排,并按规定下拨给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四、参保办理时限和联系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办理截至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郝成军,电话0451-87130197;省财政厅王卓异,电话0451-53643743;省国资委王建华,电话0451-82877038。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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