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释义第一节概述一、JJF1356一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的制定背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节约能源法》旨在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为有效实施《节约能源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6月2日修订发布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将原为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用能单位配备合理的符合准确度等级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和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于2010年9月17日审议通过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2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要求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审查。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审查期间,通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监督检查的实践,普遍感到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审查需要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审查技术规范与《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配套,以规范能源计量监督审查工作。由此,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于2011年2月委托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以下简称《审查规范》),作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主要技术依据。并于2012年9月3日审议通过了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自2012年11月3日起施行。二、《审查规范》的制定过程2011年3月,按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要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无锡市计量测试中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参与,成立了《审查规范》起草小组。2011年6月,起草小组完成《审查规范》(初稿)。2011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宋伟副司长在南京召集起草小组人员,对《审查规范》(初稿)进行修改。2011年8月~11月,起草小组将《审查规范》(讨论稿)发到部分省局、省计量院和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在江苏、山东、重庆3省市质监系统进行讨论并不断完善。在黄耀文顾问的悉心指导下,对《审查规范》(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将《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给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全国各大区31个省市的计量处、计量院分别征求意见。共发出52份,先后收到14个地区的148条反馈意见。起草小组在对意见进行整理后,采纳了83条,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查规范》(报批稿)。2012年3月~4月,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泰州局对其辖区内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的20家企业,按照《审查规范》要求进行了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检查行业涉及化工、钢铁、电力、纺织、船舶、制药等,对《审查规范》的实施情况反映总体良好。一是内容上能够满足国家对重点耗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要求,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也能够满足《审查规范》提出的要求;二是操作上总体是可行的,从检查的角度,《审查规范》中设计的审查方式、程序和结果是适用的,审查组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应用,并能促进企业的能源计量工作持续改进,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12年5月27日在无锡,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17名专家组成的技术审查组,对《审查规范》(报批稿)进行了技术审查,全票通过了《审查规范》(报批稿)的技术审查。2012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了《审查规范》(报批稿),编号为JJF1356-2012,并于2012年9月3日发布,自2012年11月3日起施行。三、《审查规范》主要内容《审查规范》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除引言外,分别为1~3章。第二部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包括能源计量管理(第4章)、能源计量人员(第5章)、能源计量器具(第6章)、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第7章)、自查与整改(第8章)内容。第4章能源计量管理,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明确能源计量工作领导、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能源计量专职岗位,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确定能源计量目标。第5章能源计量人员,要求重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报废等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自查、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第6章能源计量器具,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按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等要求。第7章能源计量数据管理,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对各种能源分门别类定期进行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规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原则、要求和方式,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基础和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节能降耗改造等活动的依据。第8章自查与整改,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制定能源计量自查方案并组织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三部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要求。即第9章。从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能源计量监管提供技术依据的角度,对能源计量审查原则、审查组织、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第四部分,附录。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格式)、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格式)四方面工作要求和表格样式。第二节理解要点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审查,非重点用能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能源计量范围包括:1)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2)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4)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5)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理解要点】(1)《审查规范》中“范围”的含义按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规定,“范围”主要叙述规范的适用范围,以明确规范的主题。(2)《审查规范》的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审查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通用要求也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定期审查的通用程序和方法。重点用能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行业规定提出更高要求。1)《审查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查,也可以用于第三方为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的依据,非重点用能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2)《审查规范》规定了能源计量的种类可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水、焦炭、煤气、电能、热能、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按能源分类计量要求,《审查规范》对能源的分类如下:a)电能;b)固态能源,包括: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型煤、煤粉)、焦炭、其他焦化产品、其他燃料(煤研石、生物质能、工业废料、城市固体垃圾)等;c)液态能源,包括: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重油、渣油)、水煤浆等;d)气态能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炼厂干气等;e)载能工质,包括:蒸汽、新水、软水、除氧水、压缩空气、鼓风、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气、乙炔、电石等;f)可回收利用的余能。3)《审查规范》规定了能源计量的对象:a)输人、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b)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c)自产的能源与载能式质;d)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二、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5316-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理解要点】(1)《审查规范》中引用文件的含义按JJF1071-2012《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规定,“引用文件”是编制规范时必不可少的文件,如不引用,规范则无法实施。也就是说,规范所引用的文件是编制规范时所依据的文件,也是构成规范全部内容的一个部分。(2)《审查规范》的引用文件a)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制定《审查规范》的主要依据,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第17条规定构建本规范以及能源计量审查章节,依据第6、7、8、9、10条等要求,分别构建了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数据管理、自查与整改等章节。b)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该通则是制定《审查规范》的主要依据,依据该通则构建本规范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的各部分内容。c)节能监测技术通则该通则用于重点用能单位对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推荐性条款中,要求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该通则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d)综合能耗计算通则该通则用于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指标的核算和管理。《审查规范》中,有关“用能单位”、“载能工质”的术语,引用了该通则相应的定义。三、术语和定义1.能源计量审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检查。【理解要点】主要定义了能源计量审查的主体、审查的对象、审查的内容。能源计量审查的主体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能源计量审查的客体是重点用能单位,是通过技术审查来确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能源计量审查是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2.用能单位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注:在本规范中,用能单位是指一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耗能单位。【理解要点】在《审查规范》中,对“用能单位”采用的定义引自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中,对“用能单位”的定义为: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其耗能单位的边界是指具有明确热力学边界的,可以进行统计计算的能量体系。它是从计算综合能耗的角度定义的,理论上只要有确定的边界,就可以计算综合能耗,是不是独立核算并不影响综合能耗的计算。它涵盖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的“用能单位”和“次级用能单位”。在《审查规范》中的用能单位是指:一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耗能单位。即用能单位应是一个具有一级法人资质的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审查规范》中对“用能单位”采用该定义,在概念上与《节约能源法》所指的用能单位是一致的。在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虽然没有给出用能单位的定义,但是在适用范围中对用能单位进行了说明,即“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并给出了“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即“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在《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实施指南》中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指出:作为法人用能单位,显然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围。法人用能单位包括企业法人用能单位、机关法人用能单位、事业法人用能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用能单位。但非法人单位,只要是独立核算的,与供给单位有贸易关系的用能单位,也在本标准的规范范围之内。在《审查规范》中,政府审查的对象应是法人用能单位,故而,非法人单位不应列入《审查规范》的审查范围之内。因此,也与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所指的用能单位是一致的,指具有一级法人资质的单位,而二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