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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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冤狱错案公正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这个案件从侦察、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执行不严,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导致冤案的最终发生。佘祥林案充分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佘祥林案在诉讼程序上有诸多错误。首先,本案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其次,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但在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第三,湖北省高院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佘祥林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死刑核准•从刑事诉讼法学上来说,有人认为是由于理念上重实体、轻程序造成的,在立法上只讲严禁刑讯,不讲程序制裁,即使真正搞了刑讯,所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次的“两个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历史上,完成了一个从“严禁刑讯逼供”的说教,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的历史进程,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制方面,实现了对违法诉讼行为实行程序制裁的最终目标。“两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字字句句凸现了程序的价值——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才能达到实体正义之目的,正确地回答了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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