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联体介绍独联体是独立国家联合体(CommonwealthofIndependentStates--CIS)的简称。1991年12月8日,原苏联的三个加盟共和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的领导人在白俄罗斯的别洛韦日签署了一项关于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定。21日,除波罗的海三国和格鲁吉亚外的原苏联的11个加盟共和国领导人在哈萨克斯坦当时的首都阿拉木图会晤,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和《关于武装力量的议定书》等文件,宣告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和苏联不复存在。25日,戈尔巴乔夫发表电视讲话,辞去苏联总统职务。苏联正式解体。独联体成为接替苏联的一个组织。或者说独联体是冷战时期遗留的产物,起一个过渡作用。独联体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协调组织,以主权平等为基础。它的宗旨是为各成员国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友好、睦邻、信任、谅解和互利合作服务;为各成员国在国际安全、裁军、军备监督和军队建设方面协调政策。独联体章程》规定:独联体以所有成员国的主权平等为基础。独联体不是国家,也不拥有凌驾于成员国之上的权力,它为各成员国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友好、睦邻、族际和谐、信任、谅解和互利合作关系服务。各成员国在国际安全、裁军、军备监督和军队建设方面实行协调的政策,采用包括观察员小组和集体维持和平部队等手段保证独联体内部安全。当成员国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各成员国应立即进行协商,协调立场,采取相应措施。成立经过及机构设置成立时,除波罗的海三国外,前苏联其它12个加盟共和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1993年12月起)、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1994年4月起)、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均为独联体正式成员国。独联体现在的成员国有: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共和国、乌克兰、摩尔多瓦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塔吉克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共和国。2005年8月,土库曼斯坦宣布退出独联体2008年8月14日,格鲁吉亚宣布退出独联体2009年8月18日正式退出总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组织机构:独联体国家元首理事会和政府首脑理事会:国家元首理事会是独联体的最高机构,通常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政府首脑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会议轮流在各国首都举行,各国领导人按照其国家俄文名称字母的顺序轮流主持会议。跨国议会大会、跨国经济委员会和支付联盟,以及外交、国防等部长级理事会等。协调协商委员会:为独联体常设执行和协调机构,每个成员国派两名全权代表常驻该委员会。独联体工作语言为俄语。邦联制独联体是邦联制的一种邦联制是由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松散的联盟。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但常会随后制订一部共同宪法。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这是一种特定形态的国家体制。邦联制的特点是:第一,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第二,邦联既无宪法,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面它不是国家主体。第三,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第四,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制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特点是: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联邦制与邦联制的比较不同点:第一,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第二,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第三,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第四,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法院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州宪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政府。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第五、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共同点:第一、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1776年独立,1887年有宪法)、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例:美国邦联制向联邦制的转变美国历史上的邦联制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独立战争期间,十三块殖民地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的机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各州代表相当于独立的各州派出的大使。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对对各州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颁布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力。这种邦联制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邦联仅仅是各州之间的联合体,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政府所需经费取决于各州是否缴纳。第三,在国防上,邦联没有统一的军队,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因此,国会既没有威信,又软若无力,在西部无法应对与英国和西班牙的领土争端,在英国对其贸易进行限制时,各州不但不能齐心协力对外,反而因各州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伤害了其他州。这种邦联制度,使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威胁等一列问题,特别是1786年美国爆发了反对当局的起义,使争权夺利的资产阶级各派有了一种共同的“危机意识”。华盛顿在1876年写给友人的信中这样写道:“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而在其名下的议会亦是徒有虚名,其政策措施多不被人们所关注、执行。”因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建设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促进美国的繁荣发展。美国联邦制的确立为了解决邦联存在的问题,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美国联邦制的特点: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联邦地位高于州。解析联邦与州的权利联邦宪法提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根据这项规定,联邦政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联邦与州分权表:州政府享有的权力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重合的权力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调控州内贸易制定县或地区的地方性法规管理结婚和离婚设立公共教育体制税收负责健康及公共安全控制污染保护消费者负责公共设施调控州际及对外贸易宣战制定条约发行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