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范围1.1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1.2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1.3本程序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火点的管理。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名词术语3.1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3.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3.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3.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3.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3.2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区域。3.3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3.4一级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作业:3.4.1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3.4.2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泵房;3.4.3油品物质装卸区;3.4.4污水处理场所;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3.4.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3.4.6其他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的有限空间或场所。3.5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4管理组织与分工4.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4.2车间(部室)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5管理内容与要求25.1动火证管理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5.1.1动火证的内容5.1.1.1公司统一格式的动火证为16开3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起止时间、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详细地点、工作内容、动火方式、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开始动火时间和各项责任人、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5.1.2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5.1.2.1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动火前必须进行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办证人将合格的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5.1.2.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合格的动火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5.1.2.3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须分别、逐一地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1.2.4动火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单位、动火人、看火人各留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由安全防火部门存查,二级动火由终审单位存查,各级动火证应以档案形式保存,期限为12个月。5.1.3动火证的有效期限5.1.3.1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5.1.3.2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5.1.3.3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如果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动火证。5.1.45.1.4.1特殊危险动火(三道红杠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查,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5.1.4.2一级动火(二道红杠的动火证),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5.1.4.3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5.1.4.4管廊动火需由生产综合部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5.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2.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部位动火时,3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5.2.2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当班班(组)长或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5.2.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5.2.4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5.2.5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5.2.6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动火结束。5.2.7动火分析合格标准5.2.7.1若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5.2.7.2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3动火现场管理5.3.1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5.3.2大检修、一个分厂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5.3.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5.3.4大检修的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分厂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作业的实施。5.3.5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5.3.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5.3.7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5.3.8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3.9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5.3.10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分厂负责人、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4部人员、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3.11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5.3.12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动火时,对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看火人。5.3.1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5.4各项责任人的职责5.4.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4.2动火人5.4.2.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安全环保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5.4.2.2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5.4.2.3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5.4.2.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5.4.2.5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含动火间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应主动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值班长或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5.4.2.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5.4.3看火人5.4.3.1看火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有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5.4.3.2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看火人。5.4.3.3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看火人。5.4.3.4看火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看火人。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看火人。5.4.3.5大检修期间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时,允许一个看火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5.4.3.6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5.4.3.7看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5.4.3.8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4.4动火所在单位班长(值班长、组长)5.4.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55.4.4.2参与制定、落实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5.4.4.3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4.4.4负责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5.4.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5.4.6动火执行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防火员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定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必须到现场。5.4.7各级审查批准人5.4.7.1必须是经安全环保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动火审批证的人员担任。5.4.7.2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5.4.7.3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5.4.7.4审查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