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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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二、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三、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四、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第二节生态学基础知识一、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此概念又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四、生态环境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第三节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有人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一环境问题。有人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1、自然环境的破坏2、环境污染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1、环境地学2、环境生物学3、环境化学4、环境物理学5、环境医学6、环境工程学7、环境经济学8、环境管理学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综合性2、技术性3、社会性4、共同性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重点噢!)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日本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书上42页)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书上43页)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其著作「王制」中有段话看看)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藏资源保护法规。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做出规定的法规。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1、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第四节环境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1、生态学的基本规律(1)物物相关律(2)相生相克律(3)能流物复律(4)负载定额律(5)协调稳定律(6)时空有宜律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改)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注:关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例子,大家可以看书78页)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两大类。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第二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第一节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一、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二、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1、综合性原则2、区域性原则3、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4、规划和协调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自然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有体现。第四节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一、综合利用原则的含义和作用综合利用是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四、自然资源费1、开发使用费2、补偿费3、保护管理费4、惩罚性收费第二章环境标准第一节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第二节环境标准的作用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第三节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一、环境标准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可以用下图表示(大林画的不好,勿见笑。呵呵)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两级:国家级和地方级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具体请查阅书中第156页)第四节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三、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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