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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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惠水县惠民小学赵勤教师篇一、教师为什么要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了解、明确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和相应的责任。•可依照《条例》认真履行好职责和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条例》适用范畴•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1、什么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身伤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人身伤害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人身伤害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2、如何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学校要履行什么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装备;•(二)加强法制、安全、卫生、心理健康、应急保护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定期开展生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面对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三)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禁止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用途;(四)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完善卫生设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六)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指派专人保管,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样本、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八)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道路与车辆的交通管理;•(十)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十一)建立健全在校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在校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十二)改变上学、放学时间和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三)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给予照顾,并对学生隐私保密;•(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4、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应注意什么?•(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3)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四、如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2、安抚家长,避免事态扩大;•3、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调解;•4、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要按照程序逐级上报。五、重大安全事故上报程序•a.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b.报告要写明:•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死亡人数、经济损失初步估算;•3.事故发生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后的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六、哪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六、哪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六、哪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七)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六、哪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十)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十一)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二)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三)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六、哪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十四)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五)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七、哪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不由学校承担?•A、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七、哪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不由学校承担?•B、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八、学生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九、监护人责任•(一)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二)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四)有其他过错的。十、其他人责任•1、为学校建设校舍、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2、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因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十一、法律责任•1、学校法律责任•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一、法律责任•(一)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迟报或者漏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四)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学生人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2、教职工责任•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望各位指正谢谢大家!•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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