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资格条件(苏职称〔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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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职称〔2017〕12号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2—(此页无正文)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6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2017614—3—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独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可以申报评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第三条评价方式—4—卫生高级资格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医德考评结果均在合格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并延迟相应年限,延迟时间从受处分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5—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二)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精通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是本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6—件:(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和培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以上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期间,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二)出版本专业专著(主编、副主编)2部以上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20万字以上)1部。—7—第四章附则第十条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一条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8—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可以申报评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第三条评价方式卫生高级资格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9—方式。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医德考评结果均在合格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并延迟相应年限,延迟时间从受处分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0—(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研究能力。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11—工作量可酌情减轻;(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五)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按规定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后,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以上;(二)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第四章破格条件第十条学历破格条件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任—12—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二)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四)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五)市(厅)级有资金匹配的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六)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或二等奖第1名。第十一条资历破格条件本科及以下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及相应奖项);(二)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13—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14—附录一、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精通:深刻的研究,透彻理解,应用娴熟。2、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3、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4、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医学类或相关专业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文章,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和译文。5、专著: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科普、教材、论文汇编类等不在此列。6、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7、表彰:指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等。8、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9、市(厅)级: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1、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2、学历(学位):—15—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未纳入卫生计生部门报考名录的学校颁发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对大学普通班毕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1993年4号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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