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月二月三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四月五月六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34~1996Specificationformotorvehiclessafetechnicalinspectionstation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场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条件和制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认定和审核。2引用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1798汽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JI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场地检测站应设置机动车检测线(以下简称检测线)、停车场、试车路段等。3.1检测线3.1.1检测线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配置检测侧滑(轮偏)、轴(轮)荷、制动、车速表、污染物排放、前照灯、喇叭声级、外观检查等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有关设备的校验设备。3.1.2检测线应布置在室内。3.1.2.1室内应通风、防雨,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排水装置。其长度、高度和宽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3.1.2.2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GB50034的有关规定。3.1.2.3室内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其空气质量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者应设置强制性排污设施。3.1.2.4室内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得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的行车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3.1.2.5各工位应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流程应布置合理,工作时各工位应互不干扰。3.1.2.6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3.1.2.7检测设备安装应按产品规定条件及要求进行。3.2检测站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检测能力须相适应,进出口通畅。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3.3检测站应有试车路段。3.4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并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消防条例、法规和规定。3.5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4检测设备4.1技术要求4.1.1检测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合格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产品铭牌应注明型号、设备编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等),进口检测设备应有型式批准记号。4.1.2指针式显示仪表,不应有指针弯曲、卡针、表盘刻度不清晰的缺陷;数显式仪表不应有笔划短缺,显示不清晰的缺陷。4.1.3仪表指示值应不受机动车上点火系统及其他的干扰。4.1.4使用环境温度:0~40℃。4.1.5检测线的检测设备应与被试车轴(轮)荷相适应。4.2车速表检测设备4.2.1检测线安装的滚筒式车速表测试台(以下简称车速台),应满足以下条件:4.2.2各转动部分应转动灵活、平稳、不应有杂音。4.2.3车速台的速度测量范围:0~120km/h(电动机驱动式不小于60km/h)。4.2.4速度示值允许误差:±3%。4.2.5车速台滚筒表面对轴承中心线的全跳动公差:不大于1mm。4.2.6滚筒表面应完好,其磨损量:不大于:1%Dmm。注:D为滚简直径。4.3污染物排放检测设备4.3.1检测线配置的不分光式红外线排气分析仪(以下简称分析仪),适用于二冲程和四冲程汽油机动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4.3.1.1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4.3.1.2分析仪应具有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检测功能。一氧化碳(CO)浓度以容积百分数(%)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容积百万分数(101)表示。4.3.1.3分析仪的最大量程:CO不大于10%,HC不大于10000×10¯6。4.3.1.4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4.3.1.5零点漂移及量程漂移:±3%(满量程)/h4.3.1.6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4.3.1.7量程切换允许误差:a.CO:±3%(满量程);b.HC:±5%(满量程调。4.3.1.8分析仪的响应时间:从气样进入取样管口起到分析仪指示值为该气样标称值的90%为止,应小于10s(取样软管长度不小于3m,取样管长度不小于600mm)。4.3.2检测线配置的滤纸式(BOSCH)烟度计,适用于柴油机动车,应满足以下条件:4.3.2.1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4.3.2.2各开关、旋扭、按键的功能应正常,抽气泵、送纸装置、清洁系统应工作正常,光源发光均匀、稳定。4.3.2.3取样探头不应受到排气动压的影响。4.3.2.4烟度测量范围:0~10Rb(波许单位)。4.3.2.5取样软管内径为4mm,长度为5m。4.3.2.6活塞式抽气泵性能参数a.每次抽气量:330±15mL;b.每次吸气动作时间:1.4±0.2s;c.在1min内,外界空气渗入量不应大于15mL;d.滤纸有效工作面直径为:32mm;e.滤纸夹持器应夹持可靠,保证密封。4.3.2.7零点漂移:±3%(满量程)/h4.3.2.8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4.3.2.9烟度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4.3.2.10烟度指示响应时间不大于5s。4.4前照灯检测设备4.4.1检测线应设置前照灯检测仪(以下简称前照灯仪)。4.4.2前照灯仪应具有发光强度、光束中心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偏移量检测功能。4.4.3受光镜镜面应明净。4.4.4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4.4.5发光强度测量范围:不小于30000cd。4.4.6光束中心在垂直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上200mm~下400mm/10m或上1°~下2°。4.4.7光束中心在水平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左400mm~右400mm/10m或左2°~右2°。4.4.8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测量范围350mm~1300mm。4.4.9发光强度示值允许误差:±15%。4.4.10发光强度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mm/10m或±15´。4.4.11照射方向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mm/10m或±15´。4.4.12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间差:不大于44mm/10m或±15´。4.4.13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的示值允许误差:±15mm。4.5侧滑量检测设备4.5.1检测线应设置双滑板式或单滑板式侧滑测试台(以下简称侧滑台)。4.5.2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4.5.3测量范围:内10m/km~0~外10m/km。4.5.4侧滑台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m/km。4.5.5侧滑台侧滑量示值允许误差:±0.2m/km。4.5.6滑板动作力a.滑板移动0.1mm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40N;b.侧滑量为5m/km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80N。4.6轴(轮)荷检测设备4.6.1检测线应设置轴(轮)荷计。4.6.2承重台负荷消失后,示值应回零,零点示值允许误差:指针式不大于分度值的1/2;数字显示不大于2个字。4.6.3称量示值允许误差:±2%(满量程的5%以上时)。4.6.4轴(轮)荷计示值应在5s内达到稳定。4.6.5偏载示值允许误差:±2%。4.6.6重复性允许误差:±2%。4.7制动力检测设备4.7.1检测线安装的反力滚筒式制动测试台(以下简称制动台),应满足以下条件:4.7.2制动台主滚筒表面磨损量:不大于:1%Dmm。注:D为原滚筒直径。4.7.3制动台滚筒表面与车轮的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65。4.7.4转动机件应运转平稳且无杂音。4.7.5制动台按单轮制动力测量范围:O~1500N、0~3000N、0~10kN、0~20kN、O~30kN等。4.7.6零点示值允许误差:±25N。4.7.7制动力示值允许误差:±5%。4.7.8同一测量负载时,左右制动力显示值间差:不大于5%。4.7.9制动力小于额定载荷的2%时示值允许误差:±10%。4.8喇叭声级检测设备4.8.1检测线应设置声级计。4.8.2各开关应灵活、可靠。4.8.3A声级的测量范围:0~130dB(A)。4.8.4声级计示值允许误差:±2dB。4.9摩托车轮偏检测设备4.9.1检测线应设置摩托车轮偏检测仪(以下简称轮偏仪)4.9.2各活动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4.9.3轮偏仪的测量范围:左10mm~0~右10mm。4.9.4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mm。4.9.5示值允许误差:±0.2mm。4.10外观检查设备检测线应设置汽车举升器或地沟,其举升高度或地沟的深度、宽度和长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排水设施。4.11检测站应设置转速度表、方向盘测力计及自由转动量测定仪、制动踏板力计、五轮仪、车速仪或减速度仪、轮胎气压表等附属设备。a.转速表精度1级;b.方向盘测力计精度不低于2%;c.方向盘自由转动量测定计精度不低于2%;d.制动踏板测力计精度不低于2%;e.车速仪精度不低于1%;f.减速度仪精度不低于0.1m/s²;g.轮胎气压表精度不低于20kPa。4.12具有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检测线应满足:a.安装计算机管理系统后,应不影响原检测设备所具有的功能;b.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示值误差应符合GB11798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c.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d.当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接口等停止工作时,原检测设备应能正常进行检测;e.应配备有效的自动引导系统。4.13检测站配置的检测设备和校验设备必须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可的,本标准只规定了现有设备的技术参数。新产品技术参数另行规定。5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包括主任检验员、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5.1主任检验员5.1.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1.2工程师或技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务。5.1.3掌握汽车(摩托车)理论和构造知识。5.1.4熟悉国家、部门、地方关于机动车检验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和误差理论。5.1.5熟练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5.1.6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5.2检验员5.2.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2.2熟悉汽车(摩托车)有关安全性能和构造一般知识。5.2.3熟悉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5.2.4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5.2.5了解误差理论、数理统计方面知识,能独立进行数据处理工作。5.2.6外观检查检验员,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5.3设备维修人员5.3.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5.3.2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5.3.3掌握汽车(摩托车)有关安全性能和构造一般知识。5.3.4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能对检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校准,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6制度6.1检测站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6.1.1质量管理手册。6.1.2操作规程。6.2站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6.2.1卫生制度。6.2.2勤务制度。6.3检验人员守则。7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4-10批准1996-10-01实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市公安局、华南理工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周德光、陈仪达、戴雄杰、黎杰、邱穗生、于善虎、王欢、严明轩。下午13:00—17:00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3.1.2打卡制度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