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20102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答案」D「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解析」选项A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选项B错误。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而不是比例原则。选项C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的要求,不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选项D正确。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作对本题,要求清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内涵和要求。20080246.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B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由此A和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D项中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本题正确答案是B.二、多项选择题20110276.权责一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做法是权责一致的直接体现?()A.某建设局发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后,主动纠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情况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答案】AC【考点】权责一致原则【解析】权责一致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效能原则;二是行政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选项A正确。该项属于权责一致中的行政责任原则的表现。选项B错误。该项属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该原则的含义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开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正是政务公开,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表现。选项C正确。该项也属于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原则。选项D错误。该项属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20110277.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答案】BC【考点】高效便民原则【解析】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不合理延迟。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2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选项A错误。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往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又将其分解为两项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该原则的延伸。因此,高效便民原则可以理解为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也就可以理解为是依法行政的延伸,而非重要补充。选项B正确。该项是高效便民中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选项C正确。该项也是高效便民中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选项D错误。该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中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的体现。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即: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20110278.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答案】ACD【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解析】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因此,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和权责统一都可以视为合法行政的延伸。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选项A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该项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的规定,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选项B不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的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而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选项C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三)规定,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据此可知,对于受胁迫而伤害他人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选项D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据此可知,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中关于“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内容违反合法行政法原则的要求。三、分析题(无标准答案)(2007年卷四第七题,乙题)25分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考点解析:依法裁判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这一公权力的行使运用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例文请参考2006年第五题自拟,原理相同。]3(2006年卷四第五题)35分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考点解析:依法裁判(1)市政府制定《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这一公权力(行政立法权)的行使运用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2)市政府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从而不再允许某港资企业经营该市污水处理这一公权力(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运用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3)作为该市自来水公司与某港资企业签订的合作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市政府单方解除合同这一私权利的行使运用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淳于闻范文]问题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答:(一)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2002年该市政府为某港资企业与该市自来水公司合作经营该市污水处理而专门制定的《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与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要求相抵触,是对于上位法的违反,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二)而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行政相对方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必须送达相关的行政相对方,否则即为不法。1[1]而该市政府在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终止了某港资企业与该市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合作项目,但却未将这一关乎相对方重大利益的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显然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相抵触。(三)该市政府的行为亦违反了行政法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如题中所述,该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那么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港方企业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该项目的合法性,事实上也正是基于此种信赖,才有对此项目的大量出资并参与经营。由于港方企业此种信赖利益的存在,该市政府必须予以保护,即使对该项目予以废止,也应该对港方企业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加以弥补。问题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答:(一)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其核心即为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办事,一切权力与权利的行使运用活动都必须依法而为之。但如前所述,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在制定《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这一地方政府规章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有违立法活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其立法权之行使与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显然不符;而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废止与之不符的合作项目,又未为相应的论证与告知,违反了必须的行政执法程序,其执法权之运用亦与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不4合。同时,在该市政府制定的《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中,“其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可知该市政府在港方企业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中,为污水处理费的付款方做了保证,那么作为保证人,就应该依约履行自己合同项下的义务。但由题中所述,在约定日期到来之前,该市政府单方面解除了自己的保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