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医院管理相关政策及内涵兴山县妇幼保健院万能清2015爱婴医院主题爱婴医院的课题核心是保障母乳喂养的实现创建爱婴医院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一项全球性活动,是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落实我国两纲的一项重要措施。发展历程1981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1982年卫生部与WHO召开了首次母乳喂养研讨会1987年召开第二次会议制定规划(1988-1990年)。1991年召开第四次会议提出三方面的研究:⑴母乳喂养健康教育的研究。⑵产院制度的改革。⑶母亲产后“无奶”原因的调查和母乳喂养危险因素的研究。1992年开展了“爱婴医院”及“爱婴病区”的评比活动。确定“世界母乳喂养周”、“全国母乳喂养宣传日”1995年《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2002年《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2007年《中国婴幼儿喂养战略》2014年国家卫计委启动爱婴医院复核2014年爱婴医院复评流程医疗机构县区级卫计行政部门地市级卫计行政部门一票否决省级卫计行政部门一机构否决国家卫计委妇幼健康服务司爱婴医院复核标准•新复核标准的总体框架《2014年爱婴医院复核标准》PK《2002年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新复核标准的特点扩展了内涵,由单纯的促进母乳喂养扩展到提升产儿科质量。具体内容涵盖医院管理、产儿科质量和服务的方方面面。10条标准18条具体指标44条具体措施三个一票否决五个80%,一个90%,两个100%新复核标准的特点•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医院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促进自然分娩,医院剖宫产率不能高于省定剖宫产率10%的幅度,并且近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低(有制度和落实措施)否决标准:一级医疗机构35%,二级医疗机构50%,三级医疗机构:市级60%,部省属70%•。三个“一票否决”123•80%以上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问题。第二条(二)•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以下9个问题中的7个。第三条(二)•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第五条(二)•除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第六条(一)五个80%•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第四条(一)一个90%•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第三条(二)•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安慰奶嘴。第九条(一)两个100%《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世界卫生组织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其中(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医院母乳喂养规定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全体保健人员。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是其能实施有关规定。3、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几处理的方法告诉所有孕妇。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个小时开始母乳喂养。5、指导母亲在产后半个小时开始母乳喂养。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8、鼓励按需哺乳。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不使用奶头做安慰物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爱婴医院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爱婴医院技术指导小组。人员组成、职能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工作计划、总结、督导检查记录及改进措施制定本院母乳喂养和新生儿安全具体规定。相关区域张贴。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全院职工,重点产科儿科医护人员,新进人员;培训内容及时间母乳喂养政策:3学时母乳喂养知识:18学时母乳喂养咨询指导技巧:40学时新进人员岗前培训:系统培训,大于8学时。每年定期进行复训,3学时培训方式:多样——讲课、讨论、看录像、知识竞赛、示教培训要求:达到2个80%。即80%以上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问题爱婴医院健康宣教宣教氛围:院内张贴相关文字及宣传画:如三个“十条”摆放宣教单办宣传专栏宣教措施:产前检查个体化指导宣教孕妇学校固定场地,定期举办,大众化宣教住院分娩妇产医护宣教及技术指导产后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咨询热线、社区支持组织开展咨询活动待产室及产房管理按院内母乳喂养规定落实(略)母婴同室管理(略)母乳喂养随访制度1、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热线电话,提供咨询服务2、出院前填好保健手册,告知如何与保健科联系。3、出院后相关支持组织做好随访工作。爱婴医院复评•复核评估目的倡导、促进母乳喂养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复评对象、标准和周期对象:1、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原称号)2、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标准《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周期:每3年为一个周期,爱婴医院称号有效期为3年世界母乳喂养宣传周时间:8月1日——8月7日目的:由世界母乳喂养行动联盟组织发起的一项全球性的活动,旨在促进社会和公众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和支持母乳喂养。使全社会积极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拓宽母乳喂养的内涵,创造一种爱婴、爱母的社会氛围。目前在全球已有120个国家参与此项活动。母乳喂养宣传日时间:每年5月20日——1990年卫生部决定每年5月20日为全国母乳喂养宣传日目的: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以强化人们母乳喂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