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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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设用地总面积: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物业。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四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第六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七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第九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十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明确时间为上午8-12点、下午3-6点,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催缴。一、欠费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二、欠费个月以上,并经催缴仍不交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缴。业主应按规定足额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生活垃圾费等费用。第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当维修资金不足使用时:一、及时续缴;二、按维修费用实际分摊。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年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下年度正常使用方案、应急使用预案以及相关授权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同意后,按《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实施。具体表决方式如下:(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第十七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第十八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如限期未改正,受侵害当事人可依本规约对其采取:一、向北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二、向辖区政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第二十二条本规约经第届业主大会会议于年月日表决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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