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行业务质量,切实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联合证券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开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及推荐证券上市业务(含债券业务),应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可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回访工作的尽职调查要求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尽职调查指引的内容是以全面了解证券发行人为目的而确定的,共包括十九个方面(详见附件)。第四条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的要求,为评价发行人质量和对发行人估值定价提供基础;同时尽职调查应能够为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推荐文件及有关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第五条开展尽职调查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所有对评价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第六条尽职调查应在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侧重于调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业务与经营、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核心竞争力、管理层素质及品质等方面。第七条开展尽职调查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工作底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本指引发布前公司有关投行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2第九条本指引由投行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3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项目调查范围和内容调查方法一基本情况1、发行人历史沿革1、请发行人提供有关政府批文2、询问发行人并请其提供有关书面介绍资料3、收集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资料4、必要时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等及有关中介机构询证2、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3、发行人经营范围4、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5、发行人组织结构6、发行人股本及股权结构的演变情况7、发行人最近三年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情况二行业概况1、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包括国民经济整体形势和国家财政、金融、行业、产业、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的政策,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等)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影响1、获取宏观经济和有关行业分析报告2、获取有关行业统计资料3、向有关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咨询4、询问发行人并请其提供有关书面介绍资料2、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国内外基本情况: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盈利情况、市场容量、投入与产出、技术水平、行业兼并重组以及以上因素的发展趋势等3、发行人所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是否为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是否对GDP具有较大贡献等4、影响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包括产业政策、产品特性、技术替代、消费趋向、购买力、国际市场冲击、环保和行业进入壁垒等5、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包括发行人竞争优势和劣势,市场份额的变动情况及趋势等6、发行人所处行业主要竞争者情况:包括其业务构成、技术水平、研发能力、规模、市场占有率、收入及盈利等4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一)项目调查范围和内容调查方法三业务与经营1、发行人主要业务的构成,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用途、主要消费对象(群体)、技术特征及生产方面的特殊要求,主要业务、产品(或服务)的演进过程及发展趋势1、询问发行人并请其提供有关书面介绍资料2、实地考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询问现场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关于公司生产、采购、销售等情况3、咨询有关专家对发行人工艺流程和设备性能等的评价4、向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竞争者等第三方了解情况5、与会计师等沟通公司经营情况6、向国土局、房产管理部门等查询土地权属及房产情况7、抽查发行人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8、请发行人提供有关合同协议2、国际国内同类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能力、实际产量、市场需求量及发展趋势3、发行人近三年来各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实际产量、销售量、产销率、销售价格、销售额、生产成本、毛利、毛利率、占销售总额比例等情况4、与经营同类产品(服务)竞争对手在产品(或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实际产量、销售量、产销率、销售价格、生产成本、市场占有率、毛利率等方面的比较分析5、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或服务的流程图6、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的数量、帐面价值、重置成本、分布地点、专用性、技术先进程度、剩余使用寿命、还能安全运行的时间及目前使用状况等情况,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情况7、发行人近三年来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主要消耗定额、产品合格率、质量稳定性、安全生产等情况8、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包括原材料种类及其在生产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价格走势、供需状况、供应商的特点等9、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采购额及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对主要供应商的依赖程度10、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市场定位、销售对象的特点、定价策略5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二)项目调查范围和内容调查方法11、发行人的产品营销策略、营销方式和营销网络的建设及分布情况,及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主要公司的比较分析12、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基本情况及对其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13、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原材料供应、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纠纷等14、政府对公司的特殊政策及该政策的基本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四技术和知识产权1、发行人主导产品或业务及拟投资项目技术水平,或所采用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诀窍、运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产手段、节能技术、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情况,以及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基础研究、中试、少批量生产、大批量生产)1、询问发行人并请其提供有关书面介绍资料2、请发行人提供有关技术和知识产权证书、商标证书3、请发行人提供有关合同协议4、向有关技术专家、律师等咨询2、发行人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情况:包括名称、用途、价值、取得方式、保护状况、剩余保护年限、使用许可情况(许可与被许可人、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存在(或潜在)的纠纷等3、发行人技术储备、技术替代、产业化梯度与难易程度情况4、发行人的技术是否具有竞争力,如应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好的扩展性和独创性,具有良好的性能价格比等5、发行人拥有的技术对盈利的贡献情况6、发行人研发情况:包括研发人员配备情况,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技术创新机制,研发水平及实力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产研一体化体系的建立情况等7、发行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和独立使用权的商标及该商标的名称、用途、使用和受保护期限等6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三)项目调查范围和内容调查方法五财务情况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基本情况及其变动分析1、请发行人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2、运用有关财务分析方法和手段分析、评价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3、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交流沟通4、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发行人的财务情况5、现场核查发行人存货、主要固定资产等资产质量6、抽查发行人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2、发行人财务结构(资产负债率,长短期债务比例,应收帐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例等)的合理性分析3、发行人偿债能力(流动和速动比率、迅速获得借款的能力、信誉度等)分析4、发行人盈利能力(主营收入及利润的稳定增长、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分析5、发行人经营效率(应收帐款、存货和总资产周转率等)分析6、发行人主要会计政策及其稳健性(资产计价、收入确认、“八项”计提、费用摊销等)分析7、发行人资产质量分析8、发行人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析9、发行人盈利质量(盈利的结构和性质、盈利与稳健性、盈利与现金流的匹配等)分析10、发行人的财务管理能力(销售收入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比例,长短期投资收益率等)分析11、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与行业先进指标的比较、与行业平均水平指标的比较12、发行人的利润分配及股利分配政策和执行情况13、发行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的剥离方法及标准7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四)项目调查范围和内容调查方法六治理结构和规范化运作1、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1、请发行人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2、实地观察和调查了解公司“五分开”情况3、了解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其实际披露情况4、列席发行人有关会议,了解其规范运作情况5、向发行人独立董事和法律顾问了解情况6、查阅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巡检意见2、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内容或制定了其他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及其实际执行情况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运作(如有关成员的选举产生、议事规则、会议召开、决策程序等)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4、是否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了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5、公司建立的治理基础是否符合《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6、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个方面是否独立完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7、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兼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是否建立健全了持续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是否存在事后补充披露的情况(注明隐瞒的事项、时间)1、发行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本、与发行人的关系(包括对发行人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经营范围与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等8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2、发行人现有业务及规划业务(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募集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是否与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简称“竞争方”)相同或相似(存在同业竞争),竞争的具体业务是什么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五)项目调查范围和内容调查方法同业竞争关联交易3、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可能对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利益损害,发行人采取了何种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1、获取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等资料2、获取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决策文件3、获取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上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4、抽查有关原始凭证4、发行人是否在发起人或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方面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具体规定是什么5、发行人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界定和披露是否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法律形式)”和从严的原则6、发行人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的公允声明,该等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7、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8、关联交易是否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如交易是否通过招标,价格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9、关联交易是否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和全部、及时、充分的加以披露,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10、发行人对关联交易的依存度,最近三年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1、发行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912、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是否由其签名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13、发行人律师对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