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党员思想汇报--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续2]可以说,在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法权的多级平衡是治国建设的基本目标和社会和谐的基本标志。。4、提升基本权利保障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也应该成为推进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提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社会经济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过去一、二十年,许多地方由于脱离提升基本权利保障水平这个公共机关行为的根本宗旨谈论经济建设,在政绩评判标准的设定上出现了种种弊病,各地大大小小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的大量存在即是明证。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也制约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XX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上提出了推动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目标。这就要求社会各方,其中主要是公共机关,要在提升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水平方面采取必要措施赶上经济发展步伐。5、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程度应成为人们衡量文明发展程度和社会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尺。生产力发展水平、gdp总量固然很重要,但从法学角度看,只有将这些指标转变为效益,表现为公民可直接感受到的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才有真实和直接的意义。6、由和谐社会的法律性质所决定,要衡量领导者和中央、地方公共机关官员的成就和政绩,可设定许多指标,但从发展趋势看,其中最重要的指标,应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和保障水平的提升程度。7、公民基本权利不以宪法列举的为限,并且非依法律不能限制——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原则,我国要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不能不适应这一要求,奉行相应的原则。权利是人民所固有的,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仅仅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公民的权利不以宪法规定的为限,只要宪法、法律未禁止的事情,公民都能做;国家的权力以宪法、法律授予的为限,不能自我扩张。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有义务加以保障、促其实现的权利。让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最大限度保障,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唯一正当理由。在哪种情况下需要对公民权利给予必要限制,其判断权只能由立法机关来行使——这是几乎所有法治国家都实行的从消极方面对公民基本权利提供的一种保障。按这个标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则都不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更不用说其他公共团体及其官员。但现在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少是依据法律以下位阶的规范性法文件,有些领域对公民基本权利做限制没有任何规范性法文件做依据,全凭掌权者一句话。这些情况极易在公民心目中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行政部门或其他公共团体又不适当地加以否定。8、公民对基本权利的需求是广泛的、多样化的。公民的权利需求会反映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需求。人们基本权利需求的自然的或客观的序位或层次,可大体做生命(人身、生存、安全)权,财产权,自由权,社会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面前平等、劳动、受教育等权利)、政治参与权等的排列。基本权利序列中层次最高的是政治参与权。不同的阶层对基本权利的需求层次不一样,但总体上基本权利需求都是在提高的。要提升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水平,需要逐步创造条件。从现实情况看,需要通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来开拓、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新手段和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