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一、领导重视好。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负责抓经常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报酬落实,能及时、主要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二、政策落实好。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连续两年无政策外生育。没因计划生育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的恶性事件。三、宣传教育好。经常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育龄夫妇都懂得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的好处,知道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规定,基本掌握避孕节育方法。四、管理服务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底数清楚;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少,孕后补救及时,无大月份引产。计划生育协会经常开展活动,村级报表无差错。五、制度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按程序运行有度,管理规范。六、干群关系好。干部依法办事,没有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违法乱纪、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党团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广大群众理解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职责一、广泛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二、全面掌握本村的育龄妇女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三、积极组织、认真协助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三查两补一治”活动,为广大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四、认真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服药对象的回访工作。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倡导婚育新风,协助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组织保证制度1、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三职干部、治保委员、计生委员及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和即时召开会议,学习文件、讨论问题、布置工作、解决计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人数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村级设立协会中心户,定期开展学习与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计划生育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3、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二、生育指标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政策申报、审批生育指标,生育者持证生育,杜绝政策外生育。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是:1、育龄夫妇若申请生育一孩,需将户口簿、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同交到村委会;若申请生育二孩,育龄夫妇填写《生育二孩申报审批表》,需将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病残鉴定书、离婚判决书、合影照片等有关证件一同交到村委会。2、村计生领导小组集体办公讨论,在仔细核实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及生育政策适用条款后,由村计生干部和主要负责人在申报审批表上鉴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要将申报表和有关证件上报(镇)计生办,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申报表要退回本人。3、一孩生育服务证由镇计生办登记发放;二孩生育以及再生育指标由计生局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及《再生育证》。4、符合《收养法》规定,要求收养子女的,由收养人填写收养申请表,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经村委会、民政办、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三、户外公布制度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开内容有: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奖励扶助政策、违法生育的处理以及当年人口出生情况、办证程序,公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统计报表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村计生专职干部、组计生信息员,一月开一次会,交流信息、安排工作,形成计生信息网络系统。2、规范基础帐卡登记,按户口原则、居住原则、工作管辖原则填写育龄妇女帐卡,上门入户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出生证、手术证明,特别注意育龄对象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的跟踪服务,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错项、帐卡相符、变更及时、记录准确、字迹清晰、书写工整、墨迹一致、卷面整洁、装订整齐。3、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报表会议,仔细汇总统计数字、认真填写信息报告单,并与妇幼卫生、公安治保部门相核对,保证生育节育情况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不虚报,确保报表准确率达到100%。五、“四生”服务制度1、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坚持一个年度开展两次“三查(查病、查环、查孕)两补(补环、补救)一治疗(治疗妇科病)”活动,计划外怀孕早发现早处理,杜绝大月份引产,年补救手术例数控制在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2%以内,确保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坚持经常性工作,说服动员育龄妇女生育小孩后在三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既不能上环又不能结扎的对象,要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不发失效药和变质药。2、开展“三结合”活动,为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扶助计生户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三结合”典型户,建一个“三结合”示范基地,安排计生户就业创收。六、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入流出人口的计生管理,做好日常管理登记,填好流动人口管理报表。1、流入人口的管理:首先要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的要坚持不留住、不留用的管理原则,并督促其回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对在本地务工经商的流入人口,要及时登记流入人口管理帐,详细掌握其原籍地址、现住地址、从业地址及其婚育状况,对已婚育龄妇女坚持一月一查验制度,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禁止政策外生育;流入人口管理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的地盘、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2、流出人口的管理:对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出人口,首先要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流出人口管理登记,详细掌握其现居住从业地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建立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外的婚姻、生育状况,督促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严禁借外出之机违反政策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程序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核发机关是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是:1、办证对象:(1)拟离开户口所在县(市)30日以上,在本省或外省(区、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18—49岁育龄妇女;2、办证要求:(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3)交验居民身份证;(4)提交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3、办证机关: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为办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在收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手续不全的,应当当场建议补充;对不具备办证条件,应当当场口头告知,事后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程序1、查验对象:18—49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查验机关: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加盖查验机关印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退还当事人;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有关手续。《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生育服务证》由镇计生办登记、发放。人户分离人员中,凡工作稳定、情况清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办理,以居住地为主;无稳定工作单位、情况不明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因婚嫁而户口未随迁的,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办证所需资料:1、男女双方结婚证。2、夫妻合影照片一张。3、男女双方户口簿或者是身份证。4、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单位初婚无子女证明。《生育证》办理程序一、审批表的填写。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二孩)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再婚家庭),申请生育的理由依据(条例)的有关条款填写,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章(情况属实,同意报批),逐级上报(附件: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及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镇计生办应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区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需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农村独女户,需提交夫妻双方及独女户三人户口簿、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2)再婚夫妻,需提交一方或双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由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结婚证、原有小孩户口和有关原件及复印件;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3)第一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群众座谈意见及公示情况。(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需提交收养公证书或有关证明及孕检证明;全家2寸合影照片3张。(5)夫妻为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交省民政厅及省、市公安、侨务、外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户籍、婚姻、生育等证明及复印件。(6)夫妻一方是二代以上独生子女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需提供镇计生办走访10户以上的群众调查证明。(7)成建制农转非的,需提供公安或政府的文件。(8)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生办10户以上的群众调查证明。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专指三孩):需提供一方丧偶的有关证明(包括死亡者姓名,单位、死亡原因及时间,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及另一方无子女的证明;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3、生育证办理程序(1)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二孩的对象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初步审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并出具申请人的家庭、婚姻、生育情况证明;(3)所在镇调查核实签署意见;(4)区计生局审批发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申请人本人在满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村委会依据奖励扶助政策及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取证和初审,对初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10天,村委会同时组织村民小组评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报表》,无异议后于3月31日前报区计生局。4、区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区计生局对乡镇(街办)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进行审查确认,复核通过后,返回各村再次张榜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取财政局和资金发放委托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同时报国家、省、市计生委备案。5、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区计生局每年1月对上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每年12月底的自然年报时,各乡镇(街办)把奖励扶助对象中当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户口性质变动等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报区计生局。村(居)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登记制度。对人与户口跨乡(镇、街道)分离30天以上的18—49周岁的流入、流出人员,村(居)委会必须登记造册,与其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二、办证制度。流动出人口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