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GCL-PolyEnergyHoldingsLimited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800)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公佈財務摘要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2013年2012年變動百分比百萬港元百萬港元收益25,530.022,348.014.2%毛利3,039.61,749.173.8%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664.3)(3,515.5)(81.1%)每股基本虧損(4.29)港仙(22.71)港仙(81.1%)–2–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保利協鑫」)的董事會(「董事會」或「董事」)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或「保利協鑫」)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業績,連同去年同期的比較數字如下: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2013年2012年附註千港元千港元收益325,530,00222,348,026銷售成本(22,490,373)(20,598,931)毛利3,039,6291,749,095其他收入4965,126783,826分銷及銷售開支(42,148)(95,593)行政開支(1,785,594)(1,899,497)融資成本5(2,415,617)(2,309,342)其他開支、收益及虧損6(457,724)(1,486,144)出售一間聯營公司的收益424,498—應佔聯營公司利潤21,3703,412應佔合營企業虧損(5,253)(7,165)除稅前虧損(255,713)(3,261,408)所得稅開支7(190,092)(123,876)年內虧損8(445,805)(3,385,284)其他全面收入(開支)不會被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換算為呈報貨幣而產生之匯兌差額558,293(27,371)其後可能被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可供出售投資之公平值變動63,234—年內全面收入(開支)總額175,722(3,412,655)應佔年內(虧損)利潤:本公司擁有人(664,263)(3,515,515)非控股權益218,458130,231(445,805)(3,385,284)應佔年內全面收入(開支)總額:本公司擁有人(95,414)(3,542,638)非控股權益271,136129,983175,722(3,412,655)港仙港仙每股虧損9基本(4.29)(22.71)攤薄(4.29)(22.71)–3–綜合財務狀況報表於2013年12月31日2013年2012年附註千港元千港元非流動資產物業、廠房及設備43,995,13042,232,520預付租賃款項1,811,0841,727,257商譽652,326675,650其他無形資產200,683222,967合營企業權益341,362215,606聯營公司權益194,673235,600可供出售投資291,818—應收可換股債券246,426—遞延稅項資產15,541—購置物業、廠房及設備及預付租賃款項之訂金673,697134,184已抵押銀行存款162,509205,72348,585,24945,649,507流動資產存貨1,656,8672,247,825項目資產804,7201,177,410應收貿易款項及其他應收款項1011,057,4418,681,408應收關連公司款項118,946176,777給予關連公司之貸款66,94979,916預付租賃款項42,65339,809可退回稅項48,282208,870持作買賣之投資12,47015,453已抵押及受限制銀行存款8,080,2175,014,867銀行結餘及現金6,168,8144,495,57528,057,35922,137,910分類為持作出售之資產—31,00928,057,35922,168,919–4–2013年2012年附註千港元千港元流動負債應付貿易款項及其他應付款項1113,737,3069,127,716應付關連公司款項734,880130,304客戶墊款955,402810,571銀行貸款—須於一年內償還24,915,53619,705,114融資租賃承擔—須於一年內償還654,197464,479應付票據—須於一年內償還761,330—遞延收入121,066113,604應繳稅項165,18587,62142,044,90230,439,409淨流動負債(13,987,543)(8,270,490)總資產減流動負債34,597,70637,379,017非流動負債客戶墊款1,093,4151,736,398銀行貸款—須於一年後償還8,340,37012,817,239融資租賃承擔—須於一年後償還1,416,322865,391應付票據—須於一年後償還3,161,4493,058,808應付可換股債券1,542,012—遞延收入620,847616,354遞延稅項負債418,205514,36716,592,62019,608,557淨資產18,005,08617,770,460資本及儲備股本1,548,3221,547,607儲備14,597,73814,662,420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16,146,06016,210,027非控股權益1,859,0261,560,433權益總額18,005,08617,770,460–5–附註︰1.編製基準本綜合財務報表乃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即考慮企業能在正常的經營情況下變現資產及償還負債。本公司能否在正常的經營情況下變現資產及償還負債取決於不同因素,包括本公司的盈利能力、經營活動產生現金流量的能力,以及本公司獲得融資安排以維持其所需的營運資本的能力。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業務錄得445.8百萬港元虧損,於2013年12月31日,本集團的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13,987.5百萬港元。於同日,本集團的現金及現金等值和須於一年內償還的銀行貸款分別為6,168.8百萬港元及24,915.5百萬港元。除本集團現有未動用的銀行信貸和可被重續銀行貸款外,為了提高流動性,本集團已與若干銀行協商,該等銀行表示並無預見於可見將來有任何撤回現有融資之理由,並將繼續與其他銀行協商,以獲得銀行信貸額度和確保本集團的銀行貸款可持續重續。董事相信本集團將可在銀行信貸到期時成功重續。董事認為,考慮到上述未動用銀行信貸、重續現有之銀行信貸和本集團來年的現金流量預測,本集團將有足夠的營運資金,以滿足其未來12個月現金流的需求。2.應用新訂及經修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主要會計政策(一)應用新訂及經修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於本年度,本集團已首次應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及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頒佈的下列新訂及經修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修訂)2009年至2011年期間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修訂)政府貸款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披露—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抵銷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修訂)綜合財務報表、共同安排及披露於其他實體的權益:過渡指引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綜合財務報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共同安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披露於其他實體的權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平值計量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其他全面收入項目的呈報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2011年修訂)僱員福利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2011年修訂)獨立財務報表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2011年修訂)於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的投資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詮釋第20號露天礦場生產階段的剝採成本除以下所述者外,於本年度應用新訂及經修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本集團於本年度及過往年度的財務表現及財務狀況及╱或此等綜合財務報表所載的披露事項並無重大影響。–6–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披露—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抵銷本集團於本年度首次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披露—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抵銷。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要求實體披露以下相關資料:•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呈列而抵銷的已確認金融工具;及•受可執行總淨額結算協議或類似協議規限的已確認金融工具,不論該等金融工具是否已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抵銷。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已追溯應用。應用該修訂並無對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的呈報金額產生重大影響,惟須增加對本集團抵銷安排的披露。綜合入賬、共同安排、聯營公司及披露的新訂及經修訂準則於本年度,本集團首次應用一組五項關於綜合入賬、共同安排、聯營公司及披露的準則,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綜合財務報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共同安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披露於其他實體的權益、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2011年修訂)獨立財務報表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2011年修訂)於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的投資,連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有關過渡指引的修訂。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2011年修訂)僅涉及獨立財務報表,故不適用於本集團。應用該等準則之影響載述如下。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的影響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綜合及獨立財務報表有關處理綜合財務報表部份及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詮釋第12號綜合入賬—特殊目的實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變更了控制權的定義,當投資者在a)其可對被投資方行使權力;b)其自參與被投資方的業務獲得或有權獲得可變回報;及c)有能力使用其權力影響其回報時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該等三項標準須同時滿足,投資者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控制權於早前定義為有權規管實體之財務及經營政策以從其業務中獲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已加入額外指引,以解釋投資者在何時被視為對被投資方有控制權。董事已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的規定檢討及評估本集團是否對全部現有附屬公司擁有控制權。董事認為,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後本集團對附屬公司的控制權並沒有受到影響,而各附屬公司則繼續在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中合併入賬。–7–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的影響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於合營企業的權益,而相關詮釋的指引,即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詮釋第13號聯控實體—合營方的非貨幣出資已被納入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2011年修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訂明由兩個或以上訂約方擁有共同控制權的共同安排應如何分類及入賬。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共同安排僅分為兩類—聯合經營及合營企業。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共同安排的分類乃經考慮該等安排的結構、法律形式、訂約方對該等安排協定的合約條款及其他相關事實及情況後,基於共同安排各方的權利及責任而釐定。聯合經營為一項共同安排,對此安排擁有共同控制權的各方(即聯合經營者)對該安排相關的資產及負債均享有權利及負有義務。合營企業為一項共同安排,據此對安排擁有共同控制權的各方(即聯合投資者)對該安排的淨資產享有權利。以往,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有三種形式的共同安排—聯控實體、共同控制業務及共同控制資產。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對共同安排的分類主要基於該安排的法律形式而釐定(例如透過獨立實體成立的共同安排乃分類為聯控實體)。合營企業與聯合經營的最初及其後會計處理方法均有所不同。於合營企業的投資乃採用權益法入賬(不再容許採用比例綜合法)。於聯合經營的投資的入賬方法為各聯合經營者均確認其資產(包括其對任何共同持有資產應佔的份額)、其負債(包括其對任何共同產生負債應佔的份額)、其收益(包括其對出售聯合經營產出的任何收益應佔的份額)及其開支(包括其對任何共同產生開支應佔的份額)。各聯合經營者根據適用準則就其於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