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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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生育(流产日期)准生证号出生证号单位开户名称结婚证号单位开户银行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银行账号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以上信息由申报单位填写社保审核人填写一胎胞数胎次生育津贴月数生产及计划生育(在相应项目方格处打“√”)正常产□难产(刨腹产、产钳、胎吸)□一胎多胞□流产□早产□引产□孕3个月以下□孕3个月或3个月以上□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备注说明:1、“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2、生育津贴在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单位社保专保员一次性申领。3、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医疗费用已在定点医院结算,申报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盖章)、流产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4、生育医疗费用已在城镇居民(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只申报生育津贴需提供准生证和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医院盖章)、城镇居民(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凭证。5、联系电话:665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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