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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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或流产日期生育服务证号出生证号单位开户名称结婚证号单位开户银行胎次单位银行帐号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生产或计划生育(在相应项目空格处打√)顺产□难产(剖宫产、产钳、胎吸)□一胎多胞□早产□流产□引产□孕3个月以下□孕3个月或3个月以上□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填表:1、“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2、生育津贴在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单位社保专保员一次性申领。3、本表一式一份。4、联系电话:66520015。备注:生育医疗费用已选择在城镇居民(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申报生育津贴时需提供《生育服务证》(或生育登记证明)和《出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医院盖章)、城镇居民(或农村合作)保险报销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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