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1文件目录信托文件之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文件之二: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文件之三: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信托文件之四: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2信托文件之一: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加入受托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遵循守信原则,为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前,请详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决定。受托人郑重申明:1、委托人认购的本信托计划为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保证最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以及相应控制制度和措施已在信托计划说明书及信托合同中作出了详尽的披露,请您仔细阅读。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否则,后果自担。3、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每期信托资金独立核算、独立运作;各期信托资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方式,由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进行约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3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5、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委托人完全知晓并理解信托合同中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条款。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6、特别风险提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如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的,则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资金的存续期限不同,到期信托资金或已结束信托资金的受益人(委托人)在该类信托资金到期后,均不再享有其到期后信托计划项下的任何利益,不参与此后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在部分受益人退出信托计划后,持有相应信托单位的该部分受益人,不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尚未退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仍继续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受托人可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理推介本信托计划或代理收付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第三方金融机构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工作或代理收付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不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亦不承担任何偿付、保证义务及本信托计划兑付争议解决义务。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但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银行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受托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致: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了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等信托文件,已了解本人/本机构按照《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4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所加入的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就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自然人委托人(签名):机构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信托文件之二: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一、信托计划名称中江国际·金马254号织金碧云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按照信托文件进行投资运用,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三、信托计划规模及期限(一)本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划分为等额的15000个信托单位,每个信托单位认购1万元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第I期(I为1,2,3……自然数)发行的具体情况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被宣告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项下最后一期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止;分期发行的,则每期的信托期间为2年,自该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计算。但各期信托期限届满,该期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该期信托期限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终止。(三)第I期信托资金的规模及信托期限: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确定。(四)第I期信托资金的信托利益计算起止日期:由受托人实际运用第I期信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披露确定的日期为准。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一)委托人资格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2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二)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资金。(三)资金要求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且单笔信托资金数额应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交款推介期内,委托人根据受托人通知或发行期限要求将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详见《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五)信托计划的加入本信托计划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金额大的优先加入,金额相同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加入。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本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因投资者交付资金时本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资金已经募集满额或者自然人人数受限或有其他不符合本信托计划要求的,则受托人有权退还投资者交付资金。投资者已签署信托文件的,则投资者应在受托人退还已交付资金后将已签署的信托文件归还受托人。(六)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应为同一人。3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及所交付资金在推介期内利息计算(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不超过【六】个月,并分期推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各推介期。各期推介期限详见《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I期)》。(二)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自第1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认购本信托计划第I期的受益人,自受托人实际运用该期信托资金之日起享有信托利益,并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及第I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及第I期信托资金信托利益起算日期等相关情况。(三)所交付资金在推介期内利息计算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起至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不含该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第I期首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或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资金未能运用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起至该笔资金返还委托人之日止(不含该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受托人在第I期推介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已交付信托资金一并返还给委托人。六、信托财产专户及保管行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委托贵州银行毕节杜鹃支行进行保管。受托人在贵州银行毕节杜鹃支行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信息见受托人与保管行签订的《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七、信托计划受托人简介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江国际”)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11.56亿元人民币。公司依法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受4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险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中江国际治理规范,建立了“五个两、十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决策体系,拥有一支具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基金等资深从业背景的专业团队和以北京、上海、中部、西部、南部、东北、西北等金融研发中心为依托的资源网络。中江国际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风险偏好,利用信托制度及其独特的功能,为客户提供跨越多个金融市场、多个行业、多个地域的专业化信托服务,开发了政府公用事业、银信合作、证券投资等多类信托产品,业务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八、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一)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二)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三)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四)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九、信托财产的管理(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方式1、通过实施信托模式,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通过集合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其专业理财能力和运作资金的丰富经验,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集合的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毕节织金新区碧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对织金县财政局的应收账款(债权)和该应收账款的孳息及其所有从权利,毕节织金新区碧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织金洞旅游综合开发二期项目,信托期间,由织金县财政局或委托毕节织金新区碧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偿付该应收账款(债权)。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5稳定的收益,从而实现信托收益,回报受益人。信托专户内闲置资金受托人以银行活期存款方式管理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