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管理类007——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depositreserve)一、存款准备金概述: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即: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存在中央银行里,用于银行间的资金清算和保证客户取款的需要。这部分存款就叫做存款准备金。最简单的说,就是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么银行可以用于自己往外贷款的资金就减少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1998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过两次调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将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最近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二、存款准备金的种类:存款准备金的种类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种。我国从1987年起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相对是固定的,由于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稳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从最高的17%,逐年下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做为一项窗口指导货币政策,使用比法定存款准备金频繁。三、存款准备金的影响:由于存款准备金不能被商业银行用于贷款,所以存款准备金数额的大小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放贷规模的大小,及市场上流动资金的数量。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被商业银行用作一种宏观调控的工具,利用这个工具,就可以控制市场上资金的数量,从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的支付风险,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率上交中央银行的风险准备金。也就是说,一旦存款人集中提取存款,商业银行无法保证支付时,中央银行将通过存款准备金确保商业银行支付,稳定金融局面。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万元。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四、主要影响:1、银行: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目前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2、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贷款对象,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强者更强。3、股市:影响非常有限,幅度比预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4、基金:没什么影响,基本上是随股市个债市走的。5、期货:短期有利空影响,对一些商品期货会有较大利空影响,我国目前还未有这种类型的金融期货,呵呵,所以基本上影响不大。6、存款: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没什么影响五、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效果:第一,可以将金融机构分散保管的准备金集中起来,防止存款人集中、大量挤提存款而导致支付能力削弱,对经济金融产生破坏性影响,保证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金融业的稳定;第二,用于调节和控制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和贷款规模,控制货币供应量;第三,增强中央银行资金实力,使中央银行不仅有政治实力,还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六、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局限性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局限性:中央银行难于确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时机和幅度,商业银行难于迅速调整准备金数额以符合提高的法定限额,如果少量的超额准备金难以应付,会使商业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因此,这一工具是一件威力巨大但不能经常使用的武器。七、存款准备金比率和存款准备金利率存款准备金比率是商业银行缴存准备金的比率。存款准备金利率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利率。因为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是资产,对于中央银行是负债。负债付息,资产收息。所以,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交准备金,中央银行是要向商业银行付利息的。一般情况下,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支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要高于商业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发放贷款,全部以存款准备金方式交给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一样有利息收入。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目前为6%,即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把存款的6%上存中央银行,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中央银行透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之间的数量关系存款准备金=库存现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总额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八、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1987年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两次上调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987年从10%上调为12%,1988年9月进一步上调为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我国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帐户,统称备付金存款帐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率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家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确定了备付率,工行、中行不低于6%,建行、交行不低于5%,农行不低于7%。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法定存款准备率从13%下调到8%,超额准备金及超额准备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1999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1月2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从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从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存款准备金率历次调整次数时间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幅度备注332010年2月25日(大型金融机构)16.00%16.50%↑0.5(中小金融机构)13.50%不调整-为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322010年1月18日(大型金融机构)15.5%16%↑0.5%(中小型金融机构)13.5%不调整-为增强支农资金实力,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312008年12月25日(大型金融机构)16%15.5%↓0.5%(中小型金融机构)14%13.5%↓0.5%302008年12月05日(大型金融机构)17%16%↓1%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中小型金融机构)16%14%↓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2月5日起,下调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292008年10月15日(大型金融机构)17.5%17%↓0.5%(中小型金融机构)16.5%16%↓0.5%282008年9月25日(大型金融机构)17.50%不调整-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中小型金融机构)17.5%16.5%↓1%272008年06月25日17%17.5%↑0.5%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262008年06月15日16.5%17%↑0.5%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252008年05月20日16%16.5%↑0.5%242008年4月25日15.5%16%↑0.5%232008年03月25日15%15.5%↑0.5%222008年01月25日14.5%15%↑0.5%212007年12月25日13.5%14.5%↑1%202007年11月10日13%13.5%↑0.5%192007年10月25日12.5%13%↑0.5%182007年09月25日12%12.5%↑0.5%172007年08月15日11.5%12%↑0.5%162007年06月05日11%11.5%↑0.5%152007年05月15日10.5%11%↑0.5%142007年04月16日10%10.5%↑0.5%132007年02月25日9.5%10%↑0.5%122007年01月05日9%9.5%↑0.5%112006年11月15日8.5%9%↑0.5%102006年08月15日8%8.5%↑0.5%92006年07月05日7.5%8%↑0.5%82004年04月25日7%7.5%↑0.5%并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72003年09月21日6%7%↑1%61999年11月21日8%6%↓2%51998年03月21日13%8%↓5%41988年9月12%13%↑1%31987年10%12%↑2%21985年央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10%11984年央行按存款种类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储蓄存款40%九、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意义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准备金,以备存户提款的需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从法律上约束金融机构留足准备金,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存款不致因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变化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二是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正常清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须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存款准备金可用于清算,由中央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有利于社会资金的顺畅周转和金融机构资金的有效运用。三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