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G103乙方采购指定品牌及限价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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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采购指定品牌及限价操作指引工作指引:MEG103A发布日期:2003/01/01生效日期:2003/01/18第1页共2页万达地产WANDAREALESTATES1乙方采购指定品牌1.1指定品牌材料设备定义一般是指工程承包合同中注明的,工程总价已经包死,但需要由甲方来确定厂家、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品种。承包合同中虽未注明,但预算定额中无单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又没有,而需要由甲方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品种的,亦应纳入指定品牌材料设备范围进行审定。1.2指定品牌材料(设备)审定的标准1.2.1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同时应满足产品定位确定的功能和装修标准要求。1.2.2价格满足成本标准控制要求。工程总价未包死时,应努力争取接近或达到市场行情的底线价。1.3指定品牌材料设备审定中要注意的问题1.3.1在承包合同中应用附件的形式,将指定品牌材料(设备)的品种、定价原则、审定程序、有效审定人等规定清楚,预防将来扯皮。对于总价包死部分的指定品牌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更应罗列清单,以预防乙方为了追求料差带来盈利而降低材料(设备)品质标准。1.3.2总价可调整的指定品牌材料设备审定,首先要注意作好市场调查,直接从厂家处摸清供货底价,然后考虑适当的采保费(一般1.5—2%),必要时亦可考虑让微利(1—2%)给乙方,以避免定价不准或双方矛盾激化,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1.3.3指定品牌材料审定工作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会审完成后,该分项工程开工前30天内完成。千万避免在工期紧迫的情况下进行此项工作,防止乙方以影响工期逼迫甲方在价格上让步。1.3.4注意供货时间及生产批量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1.3.5指定品牌材料设备的确定应按采购供应商选择的程序规定执行,直接审批选定,或通过招标确定。乙方采购指定品牌及限价操作指引工作指引:MEG103A发布日期:2003/01/01生效日期:2003/01/18第2页共2页万达地产WANDAREALESTATES2限价采购2.1限价的含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事先限定乙供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并由施工单位认可执行的一种成本控制措施。2.2限价范围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明确限价材料设备的范围。对以下材料设备,应按信息价或厂家价下浮一定比例的方式结算,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即予明确:a)土建类商品砼、轻质墙板、砌块、内墙涂料、防水涂膜、防水砂浆添加剂、保温材料、门碰、木方、车边镜、水泥砖、钢化玻璃;b)安装类电线、电缆、桥架、母线、母线槽、给排水管及管件、电线管及管件、各类阀门、风机、水泵、开关及插座、地漏、铸铁雨水排水蓖、铸铁井盖、水表、雨水斗、消防箱、消火栓、玻璃钢水箱、门铃、刚性套管、各类风口、通风管材、空调系统保温材料、线槽。2.3限价依据a)招标b)公司价格信息库c)询价或信息价下浮一定比例2.4限价方式a)限价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应尽量采取招投标方式;b)对于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材料设备,如公司价格信息库中有最近的限价数据,则可直接参照使用,交施工单位认可执行;c)在无法按照前述两种方式确定限价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本地区最近时期的信息价下浮一定比例后执行;d)总价低于1万元的零星材料或属于独家生产经营的工程、材料,如用量少、工期紧,则可采取询价方式(仅适用于主体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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