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六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第八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评分≤60分,信用很差。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第九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第十条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价依据。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的问题可累计扣分。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所负责评价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第三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十一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第十二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第十四条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信用评价结果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整理、资料归档、数据录入等工作。第十七条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备注1JJC201001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直接确定为D级2JJC201002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直接确定为D级3JJC201003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直接确定为D级4JJC201004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0分的直接确定为D级5JJC201005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6JJC201006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扣5分/参数7JJC201007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扣10分/个8JJC201008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扣10分/人9JJC201009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10JJC201010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地址等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扣5分/次11JJC201011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扣5分/试验检测工程师、扣3分/试验检测员12JJC201012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扣10分/人13JJC201013评价期内,强制性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扣10分/台14JJC201014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15JJC201015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16JJC201016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扣3分/类17JJC201017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的扣10分/次★: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备注1JJC202001出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扣100分2JJC202002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3JJC202003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扣10分/人4JJC202004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扣20分/项▲5JJC202005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的扣10分▲6JJC202006超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扣5分/参数▲7JJC202007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3分/试验检测员·次8JJC202008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9JJC202009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10JJC202010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11JJC202011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试验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同要求扣3分/类12JJC202012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未上报扣5分/次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13JJC202013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不闭合的扣20分/项14JJC202014未经备案审核开展检测业务的扣20分▲15JJC202015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扣10分/项★: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备注1JJC203001在试验检测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扣40分2JJC203002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扣40分3JJC203003出现JJC201001、JJC201002、JJC201003、JJC201004项行为对相应负责人的处理1001、1002行为扣40分,1003、1004行为扣20分4JJC203004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的扣20分5JJC203005出借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扣40分/次6JJC203006在试验检测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行为扣20分/次7JJC203007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扣20分/次8JJC203008玩忽职守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扣20分/次9JJC203009出现JJC201007、JJC201011、JJC20101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