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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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1989年12月6日)广东、福建、广西三省、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广东省国士厅粤国土字[1989]127号《关于对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请示》、广西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传真电报《关于林地登证发证问题的请示》和福建省土地管理闽土法函[1989]042号《关于林地是否颁发土地证书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89)14号和法工办发文(89)6号函关于林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土地立法的连续性。据此,我局曾以[1989]国土函字第80号答复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各地应贯彻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和中发[1986]7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所有土地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土地(包括林业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文(89)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的答复,我们认为,是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书,有的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履行各自的职责,否则,既不利于保护林业、也不利于保护林业用地。二、土改时发了“蚝田证”,合作化时将蚝田划归集体所有,现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同意按照《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证》。三、矿山企业已办理过土地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手续的,其用地合法。须按规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持权属证明文件,向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89年12月06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06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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