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u5W1R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9Q`;j&^(k$d7V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O/z0v+X;q3Z&zA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1JV'r#X1d:i;O#M《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从反对变法维新发展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道:道本义是路、途径,引申为规律、道理。在《老子》书中,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宇宙观、人生观的角度,指支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规律、常以“天道”相称;一是从统治方术方面、指统治者制驭天下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策略,又称“人君南面之术”:老子之“道”,就是自然之道。“道”是万物的本原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D6U4K%k7y1~5_I)f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即可上可下。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为统治阶级的严刑竣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他的性三品说同时也可以用来反对佛教。《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它以改革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核心,设计了一套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它反映了农民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但是这种绝对平均,只能是小生产者的空想,无法实现。(AD;o5\2W-q礼法之争:清末修律过程中产生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论战。两派论战的焦点是采用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论战的结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但论战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促进了“中华法系”的瓦解。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商鞅提出的重刑论。商鞅认为制止犯罪,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重刑处罚。这种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之上的重刑论,目的是达到“以刑去刑”。“天人不相预”: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他认为天(即自然)和人(即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0y6不法古,不修今:这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制,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商鞅以进化的历史观说明变法的重要性。*o5|#A)@4u8x5y5}刑、礼、道迭相为用:白居易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刑、礼、道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L:b*m6~/]*I(B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主张,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主要是改革刑狱,采取“除讼累”、“省文法”等一些表面措施,进一步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而“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如“罪行法定”、男女平等,他都是反对的。*S*s;H+l5t*j以德去刑: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视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他认为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地制裁。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1l'K7g6K8U.J以礼自治,以礼治人: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所谓“以礼自治”即用礼来呼吁他的同伙,谨守封建伦常与法纪,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所谓“以礼治人”即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曾国藩主张礼或礼治,并,建立对劳动者有利的社会秩序,是进步的。隆礼重法:这是战国时期儒家学者荀子提出的思想命题。这不但是对西周礼的修正,也是对孔子礼治思想的发展。隆礼治法就是礼、法并重。在治理国家中,两者都不可缺少。而且荀子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之有法的性质。隆礼重法对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d3X5W;T's(N4?-M抱法处势: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命题。指君主治理国家,首先要有权势,势治是法治的前提。若无势,则不能令行禁止。但是,势又不能离开法。离开法治,势治就会变成人治。因此,法和势必须结合。抱法处势,就能治理好国家。君臣共理天下:由范仲淹提出。他认为君主应该克服“独断”、“偏听”,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这一学说不仅是针对当时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发,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但是,由于这一理论只是建立在劝谏君主和君主自觉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因而是无法实现的。公羊三世说:这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他还认为,《春秋》里的大义是孔子治据乱世之法,而“微言”是孔子治“升平世”、“太平世”之法,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治世之法,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去九界:这是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治的大同社会。直接民权: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保障,也是五权宪法的精华所在。孙中山认为西方的间接民权难以全面维护“主权在民”的宗旨,故“于间接民权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杀盗人,非杀人:这是墨家的思想命题。墨家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反对“亏人自利”而主张“交相利”,痛恨抢劫他人财物的恶人、贼人。认为盗人已脱离了一般“人”的意义。因此,杀“盗人”不是杀一般的人,可以不通过“政长”将其杀死。1U0n'n1[1T3E.P《便宜一十八事》: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w)V%N$\'F同条共贯,相扶成治:这是王夫之提出的法律体系说。他认为,法律要适应形势和需要而建立,要自成体系,并与政治、道德相一致。他强调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各方面是围绕其中心“互相裁制”,共同发挥作用的,因而绝不能只取其中一部分而割裂其他方面。董仲舒: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即位前后各三十多年。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以“天人三策”获得武帝的称许,被任为江都相,反降为大夫,以后又为胶西相。后“恐久获罪”,以病辞官家居,“以修学著书为事”。6j+[*z4^(L-W/x“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体现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把政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为“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这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创制权、复决权(这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等四权。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1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13、《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14、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15、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