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条例(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总则第一条组建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参加“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响应团中央、教育部号召,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我校青年人才优势,缓解国家中西部贫困地区师资短缺等问题,促进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建功立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我校青年志愿者行动的重点项目之一。第二条组建和派遣研究生支教团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把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为学校积极延伸育人手臂的有益尝试,是弘扬哈尔滨工业大学“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办学理念,推动贫困地区发展、服务社会和我校青年锻炼成才,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才,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的重要途径。第三条哈尔滨工业大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公示结果、严格培训”的工作机制,在全校范围内选拔具有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到西部贫困地区从事为期一年的基础教育工作。第四条所有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开展西部支教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扬“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确保支教团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第一章领导机构第五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立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纪委、人事处、财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为基本组成单位。第六条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对外统称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项目推进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一般由校团委书记担任。第七条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的工作职责如下:1.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积极配合相关服务省、自治区、县项目办完成研究生支教团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2.负责我校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管理、考评和督导服务等工作,严格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规定。3.根据支教团服务地的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为我校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4.做好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协调我校支教团志愿者和服务地的关系,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5.通过书面评定、电话、电子邮箱、问卷等沟通形式,定期向各服务地了解我校志愿者工作等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团中央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哈工大研究生支教工作实施情况;6.对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表彰和处分提出基本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单位批准;7.积极争取校内、校外资源协助我校支教团志愿者在当地开展扶贫等工作。第八条每届支教团设负责人1名,由往届支教团志愿者中的优秀者担任,负责团结和带领支教团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汇报支教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为了不断加强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政治建设,依照党章中的有关条款,在每届支教团中成立临时党支部,按照组织程序选举党支部书记1人,并定期开展组织生活。第二章志愿者选拔第九条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面向全校公开招募。第十条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如下:1.必须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应届正式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2.本科毕业生须具备哈尔滨工业大学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获得省级及以上德育奖励或科技竞赛奖励的,可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免试推荐研究生的政策条件适当放宽;文艺、体育特长生可适当放宽。3.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吃苦精神与环境适应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以及奉献精神;4.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西部高原地区的生活和工作(体检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5.具有相关院系或校团委相关部门开具的推荐信。推荐单位应对应募者素质严格把关并对其参加培训、完成学业、实施服务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6.中共党员优先录取;7.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8.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录取;9.担任校、院两级主要学生干部,表现突出,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者(集体奖励为主要参与者)优先录取。10.有西部工作经历或支教工作经历者优先录取。第十一条应募志愿者报名材料必须包括支教团报名表、学习成绩单原件、支教申请书、家长知情书、院系推荐信、志愿服务时间证明、获奖证书等。所有材料经过院系审核无误批准后报送项目办。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严格的综合测试、体检(含心理测试)、英语面试、课程试讲和压力面试,对应募志愿者进行考核和选拔,初步确定支教团志愿者名单。第十三条名单初步确定后,在校团委网站主页和学校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募志愿者填写《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协议书》,取得参与支教资格。最后由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将入选志愿者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经团中央批准后,支教团正式成立。第三章志愿者培训第十四条支教团志愿者在赴服务地之前,必须接受团中央、服务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团委和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方案根据各服务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从支教团成立开始,至支教团抵达服务地结束,时间约为10个月。第十六条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的培训工作以提高支教团团队意识、集体凝聚力以及志愿者纪律性为首要任务,着力提高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认识、教学水平和身体素质。培训内容包括服务地情况了解、思想政治教育、师范教育、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基本知识教育、体能训练和基本生活技能教育等。第十七条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形式包括:1.新老支教团志愿者座谈会:在志愿者选拔结束后,通过邀请刚结束支教任务的支教团志愿者以及在校的老支教队员,组织系列座谈会,通过座谈的形式让新组建的支教团能更好的做好自身定位,加深对服务地的情况了解,深化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理解,强化志愿者的思想认识和奉献精神;2.教学培训:组织全体支教团志愿者参与教学试讲,并通过邀请学校优秀的教师以及往届志愿者代表给出教学上的建议,并组织进行校外听课实习以及讲课训练,与优秀教师座谈等,锻炼支教团队员的教学技能;3.体能训练:每周定期组织体能训练,其中长跑活动不得少于活动总数的1/2,支教团志愿者也可以协商确定其它形式灵活、受限较小、经济负担较轻的体能训练活动;4.自学:自主学习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相关知识,服务地自然、社会特别是教育发展状况;5.其它形式的培训活动:除上述培训形式外,支教团也可以自主开展其它形式的培训活动,但必须事先征得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的同意。第十八条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由支教团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以及考勤监督。因故无法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事先通知负责人,并经由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主任同意后,方可请假。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将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九条支教团集体或个人不得私自以培训为名参加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第四章志愿者培训、派遣第二十条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是指支教团志愿者参加由相关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集中在服务省会城市进行的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第二十一条培训、派遣前,所有支教团志愿者应保证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十二条参加相关服务省项目办举行的志愿者培训、派遣活动,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将确定专人负责,出发前与服务省和项目办加强联系和沟通,提前告知行程安排和抵达时间,并根据实际指派项目负责人带队前往,确保安全抵达。培训和派遣期间的支教团管理工作由带队老师或团长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所有支教团志愿者赴相关服务省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活动前三天,必须返回哈尔滨工业大学,并在安排的宿舍居住,统一从哈尔滨出发。第二十四条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将邀请学校有关领导为研究生支教团授旗、组织出征仪式、欢送会等方式为志愿者送行,进一步激发志愿者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第二十五条志愿者培训、活动派遣期间,支教团志愿者应自觉维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服从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及相关管理单位的纪律和要求,按时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驻地。第二十六条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活动结束后,支教团志愿者必须按照相关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要求按时赴服务地开展支教工作,不得私自滞留或前往其它地方。第五章志愿者管理第二十七条支教服务从支教团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开始,至志愿者完成支教任务,经由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后离开服务地返校为止,为期一年。第二十八条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团中央项目办相关工作要求赴服务地教学一线完成一年支教任务,志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非教育岗位工作。第二十九条支教团志愿者在服务地期间,必须严格做到: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尽职尽责;2.遵守全国项目办、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各项规定,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自觉维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3.到达服务地后,若更换手机号码,必须及时告知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如需休整,必须事先征得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岗;4.必须服从服务学校的安排,并结合自己的特长,做好教学工作,并尽快向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汇报在服务地的工作岗位、教授课程、每周课时数等基本情况。如果对服务学校的安排有不同意见,必须同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联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协调,不得自行同服务学校解决;5.服务期间要严格保证上课和值班的出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服务学校请假;6.不得单方终止招募协议,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必须向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申请,并报服务地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报团中央项目办备案后,完成工作交接方可离岗;7.不得私自离开服务地,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必须事先向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将进行严肃处理;8.不得在工作日内出行旅游,如利用节假日出行,出发前一周必须报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批准。因出行旅游发生意外的,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不承担相关责任;9.假期放假,必须按照服务学校要求的离校时间离校,在离校前应开具离校证明,并由服务学校教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在学期结束时将严格检查志愿者的离校证明;10.做好文字、图像、影像等资料的保存,返回哈工大后交予本届支教团团长保管。第三十条志愿者在完成学期工作后,须及时上交工作总结,对服务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总结,特别要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建议,返校同《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学期工作评定及离校证明》一起及时上交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在出发去服务之前,应同派出院系取得联系,由派出院系开具转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并带往服务地党、团组织转移组织关系。第三十二条服务期间,团长、党支部书记和副团长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担负起协调管理志愿者的责任,每周至少向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汇报一次当地志愿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向志愿者传达我校要求,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每学期定时向学校递交工作简报,同时在一年支教工作结束后向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办上交团队总结、个人总结和图片、影像资料。如因工作失职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被撤销相应职务并进行严肃处理。第六章政策保障第三十三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支教服务期间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一年,入学时按本年度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入学,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户口为哈工大集体户口,继续学业时仍记为原户口所在地生源。第三十四条团中央志工部负责统保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险为每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