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退学与纪律处分的关系退学与纪律处分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退学,是学籍处置的一种。应予退学的有六种情形: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上述6点可以看出,退学这一学籍处置是基于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在校学习的条件来评判的,无论是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就学手续还是本人意愿,达不到继续在校学习的要求,即可按退学处理。这里不涉及针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只是对学生能否继续在校的资格的评估。退学既可以由本人申请,也可以由校方决定。而纪律处分不同,没有自己申请的,都是被动接受的,纪律处分原因都是对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包括违反现有的国家法律,也包括违反学校纪律,如扰乱课堂、打架、酗酒、辱骂老师、作弊等。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分类,它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在处置原因、处置程序和处置目的均不同。应予开除学籍的有以下7种情形: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由以上7种情形可以看出,开除学籍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是惩罚性的处理措施。退学和纪律处分都是对学生的一种处理。退学是由学籍管理的部门负责,不是处分,只意味着学籍的终止。纪律处分是由学生部负责,是对学生的一种惩罚,记入学生档案。纪律处分还可以在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都应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都应有记录和书面形式的决定书送交本人。关于退学者,本科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在规定内没有工作单位的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于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学生如持有异议,执行的申诉程序是相同的,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执行。即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