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让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界定竞业限制范围人员,并对竞业限制人员调整给予审批。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修订、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提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五条竞业限制管理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二)目的合法原则;(三)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四)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第六条竞业限制范围(一)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三)公司核心市场销售人员;(四)在(一)、(二)、(三)项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调整。2/2第七条保密人员按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竞业限制地域范围:根据竞业协议限定范围。第九条竞业限制期限: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第十条管理要求(一)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四)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五)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7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六)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七)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