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委托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项目管理单位:服务单位:合同条件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设计咨询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总则(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本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甲方将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设计进度、质量和投资的权力。(二)甲方下达指令,监督乙方履约行为。(三)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勘察设计咨询人、设计人或承包人。第一条设计咨询项目概况:1.1设计咨询项目名称:1.2设计咨询项目地点:1.3设计咨询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万元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第二条设计咨询范围、内容2.1设计咨询的范围:横沥镇工业园外江水闸泵站工程的设计咨询工作2.2乙方必须按相关的设计咨询法规和甲方赋予的权利进行设计咨询,服务内容包括:2.2.1设计咨询和设计管理。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按照“三控制(质量、投资、进度)、二管理(信息、合同)、一协调”的要求对设计工作进行全过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及审查,纠正偏差和错误,提出优化建议,出具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咨询报告等。提供与上述服务范围有关的技术支持。2.2.1.1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2.2.1.2审查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2.2.1.3根据咨询目标,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2.2.1.4配合甲方收集有关本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数据,并验证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2.2.1.5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收取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申请;2.2.1.6协助甲方组织各设计阶段的审查会议;2.2.1.7参与或主持有关设计计划进度、质量的协调会议,定期向甲方提出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进度及工作情况报告;2.2.1.8协助甲方开展项目的技术招标工作;2.2.1.9代表甲方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2.2.1.10审定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要求;2.2.1.11按照设计程序,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勘察设计技术要求、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计划安排,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和质量进行复核和控制,并负责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初步设计的图纸及文件进行审查并向甲方提交审查报告;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1、方案设计阶段(1)核查本阶段设计咨询所需的设计依据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2)对方案设计的设计原则(书面)进行审核,提出设计咨询意见。包括:设计原则中关于本工程的技术指导要点是否体现业主及其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批示;设计原则中关于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规定和建设部或地方的有关规定。(3)对方案设计过程中方案论证结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对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交的方案论证结论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4)对设计单位正式提交的方案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内容为:有关方案设计文件(包括签署、出图章等)完整性和深度;有关设计依据(包括工程地质初步勘察报告)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关项目组成;有关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有关先进、适用、安全、节能、美观、经济原则的各专业说明和措施;有关规模、投资与功能是否合理、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否适宜;)有关主要的建筑设计单体平面和空间布置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提出优化方案及其预计的社会、经济效益。2、初步设计阶段(1)核查本阶段设计咨询所需要的设计依据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等是否齐全,包括:方案设计批文、建设单位签发的要求和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建和拟建的建筑物坐标图、各主管部门批文等。(2)对初步设计的设计原则进行审核,提出设计咨询意见:设计原则中关于本工程的技术指导要点是否体现方案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的要求。设计原则中关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规定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对初步设计过程中方案论证结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对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方案论证结论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4)对设计单位正式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内容为:有关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图纸、签署、出图章等)完整性和深度;有关设计依据(包括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关设计规模;有关经济技术指标;有关项目组成;有关各专业设计中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内容;有关结构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结构方案选择、主体结构布置、结构材料选择、地基处理与基础方案选择、安全度、可靠度、抗震等方面内容;有关估算、概算、预算编制依据、费率、开项、价格的合理性,并提出评审意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实施细则,包括各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的具体实施方式、实施目标,及对限额设计的评审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设计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预计的社会经济效益。3、施工图设计阶段(1)核查本阶段设计咨询所需的设计依据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等是否齐全。包括:初步设计审查会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鉴发的对本阶段设计的要求和条件、各主管部门批文、设计所选用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样本或说明书等。(2)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提出设计咨询意见:设计原则中关于本工程的技术指导要点是否体现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批示;设计原则中关于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规定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对设计单位正式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内容为: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目录、图纸、施工验收标准、签署、出图章等)完整性和深度;有关设计依据(包括工程地质补充勘察报告)、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关使用功能、安全可靠和质量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设计深度;必要时应对计算书进行审核;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4、配合招标阶段(1)土建施工招标阶段:审查设计文件、图纸是否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设计深度是否达到业主招标要求;工程量清单不漏项、工程数量准确率在95%以上;(2)设备采购招标阶段:审查设计提交的设备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审查设备选型及其布置;配合和参加评标、澄清技术问题。5、施工配合阶段(1)根据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建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2)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变更及施工单位施工变更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3)设计咨询人员应在现场配合。2.2.2编制《设计导则》。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依据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地方的规划要求,编制专业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导则。设计导则的编制深度应能达到作为各类建筑、各专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指导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各阶段设计工作。2.2.3协助业主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组织设计成果创优申报、组织各类研讨评审会以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参与合同谈判等服务范围内的有关技术管理。2.2.4聘请专家作为顾问。对各阶段设计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经济问题组织专家研讨,提出咨询意见。专家顾问组的人员名单可由设计咨询单位推荐,甲方确定。2.2.5编制咨询月报第三条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的依据3.1勘察设计咨询以甲方与乙方依法签订的勘察设计咨询合同及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基础资料、咨询报告和其他建设程序性文件为基础。3.2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及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3.3国家及行业、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3.4经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相关技术文件及有关的项目评估报告、评审报告及其审查与批复意见;3.5《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建技[1999]313号)附件一——《广州市设计咨询技术质量工作深度试行规定》。第四条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的方式4.1勘察设计咨询4.1.1派出勘察设计咨询人员驻工程所在地履行勘察设计咨询服务。4.1.2各阶段驻工程所在地咨询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专业包括:现场负责人1名,现场专业工程师2人。方案阶段驻工程所在地咨询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初步设计阶段驻工程所在地咨询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施工图设计阶段驻工程所在地咨询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施工配合服务阶段驻工程所在地咨询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施工后维护阶段视工程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勘察设计咨询服务要求。所有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其他专业可以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需要进行调整。技术人员名单为本合同附件。4.2设计导则编制编制人员无需驻工程所在地服务,但应按时保质保量递交设计导则,应在编写设计导则的第5、10天向业主汇报编写的设计导则。4.3专家顾问组乙方应针对本项目组成专家顾问组,对各阶段设计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经济问题组织专家研讨,提出咨询意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专家顾问组不要求驻场,但乙方应保证顾问组成员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及时到场。4.4日常技术管理工作4.4.1根据甲方要求,由乙方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驻场工作,协助甲方日常技术工作;4.4.2服务期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止,工程竣工验收后视工程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勘察设计咨询服务要求。第五条完成勘察设计咨询成果期限5.1《设计导则》的编制应在确定设计咨询单位后十五天内完成。5.2勘察咨询应在勘察单位提交完整的勘察成果资料后五天内完成并提交《勘察咨询审核报告》。5.3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应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后五天内完成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审核报告》。5.4方案设计咨询应在设计单位提交各阶段的深化设计方案后三天内完成并提交《方案深化修改(评审)意见书》。5.5初步设计咨询应在设计单位提交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五天内完成并提交《初步设计咨询审核报告》;委派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造价师对设计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5.6施工图设计咨询应在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五天内完成并提交《施工图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书,必要时可分期分批、分标段开展咨询工作。第六条质量标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规范、规定及标准执行。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的权利7.1.1.1甲方有对涉及设计咨询工程的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涉及勘察设计咨询相关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7.1.1.2乙方调换勘察设计咨询负责人须事先经甲方同意。7.1.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周报、月报及勘察设计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7.1.1.4当甲方发现勘察设计咨询人员不按勘察设计咨询合同履行勘察设计咨询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勘察设计咨询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1.5甲方有权根据设计、施工的需要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乙方对此不得有异议,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确定。7.1.1.6本合同勘察设计咨询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7.1.2甲方的义务7.1.2.1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委托书。7.1.2.2向乙方提供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开展所必须的批准设计文书、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7.1.2.3甲方授权作为联系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联系代表,需提前通知乙方。7.1.2.4甲方应在3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