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本章重点第一节国际反倾销法第二节国际反补贴法本章小结【本章重点】了解倾销的定义和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掌握反倾销应具备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掌握补贴的定义、特征;掌握SCM协定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了解中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关系。返回第一节国际反倾销法一、倾销的定义倾销(Dumping)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二、国际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反倾销法(AntiDumpingLaw)是指进口方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关于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成员方必须证明三个基本要件:倾销;国内产业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反倾销的调查程序(一)申请人申请反倾销申请是反倾销当局立案的依据。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申请而开始。(二)反倾销立案立案是反倾销调查工作的开始。进口方反倾销当局应审查申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者的代表性,以便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应发动反倾销调查。(三)反倾销调查调查是指反倾销立案后,进口方反倾销当局根据反倾销申诉人提出的申请,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诉方的产品倾销、国内产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的过程。(四)初裁与终裁初裁(preliminarydeterminations)是指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有关反倾销当局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定。终裁(finaldeterminations)是指进口方反倾销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五)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五、反倾销措施的种类(一)临时反倾销措施(provisionalmeasures)在反倾销调查中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国内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进口方反倾销当局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方式,即支付现金和保证金;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预征估计反倾销税的措施。(二)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s)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反倾销当局作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反倾销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三)反倾销税的征收1.反倾销税征收的原则。2.未被抽查的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率。3.未出口厂商的反倾销税。4.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5.反倾销税的期限。除非进口方反倾销当局以行政复审方式决定维持反倾销税,否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六、国际反倾销法与中国(一)中国在国际反倾销法中特殊地位中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近年来,我国企业面对国际反倾销的应诉意识虽然显著提高,但力度仍然不大。(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就对反倾销问题做了规定。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在中国入世前夕,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条例》以取代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4年3月31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少量修改。返回第二节国际反补贴法一、补贴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补贴的定义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①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②补贴的性质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③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二)补贴的基本特征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与补贴概念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专向性”(specific)。一般情况下,只有对于专向性补贴,WTO成员方才可以采取行动。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二、补贴的基本类型(一)禁止性补贴1.关于出口补贴2.进口替代补贴(二)可诉补贴(actionablesubsidies)所谓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被质疑的补贴。三、对补贴的救济措施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SCM协定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即:①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②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济。1.国内反补贴措施2.关于补贴的WTO四、美国国外销售公司税案与境外所得免税法案(一)美国国外销售公司税案(二)美国境外所得免税法案欧盟对美国颁布的ETI法提出申诉,认为美国没有有效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2000年12月20日欧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将争议提交给原专家组审议。专家组的报告于2001年8月20日散发;同年10月15日,美国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1.关于ETI措施是否为“放弃本应征收的税收”2.关于ETI措施是否以出口实绩为条件3.关于ETI措施是否符合SCM协定注释59规定的例外五、国际反补贴措施与中国与反倾销调查相比,长期以来,中国产品很少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原因在于许多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又一直施行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政策。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中国产品出口面临的一个新问题。返回【本章小结】本章重点介绍了两项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介绍了倾销的认定,反倾销的程序以及反倾销措施,介绍了补贴的分类及补贴专向性的认定,及反补贴的程序及其措施。本章是本编教学的重点,也是整个课程的重点。掌握好本章的内容对于实务工作也是非常有帮助的。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