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一、机构设置与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2、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4、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5、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6、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7、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8、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9、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于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严格认真地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培训教育、实施安全规范管理等工作,公司决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如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部为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XXXXXX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3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图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主管:生产主管:行政部:财务部: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