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17〕19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区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浙江省能源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全国“双控”目标任务,提出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省、地市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为开展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范围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2—全国能耗最高的一百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百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确定“百家”企业名单。能耗较高的一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千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确定。“百家”“千家”企业以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简称“万家”企业),原则上由地市级(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区、县或县市级,下同)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万家”企业名单。重点用能单位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百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千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万家”企业原则上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调整,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关于目标分解和评价考核—3—(一)关于分解能耗总量和节能目标各地区根据国家分解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分解本地区“百家”“千家”“万家”企业“十三五”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以下简称“双控”目标)。“百家”“千家”企业“双控”目标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万家”企业“双控”目标原则上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所属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指导下分解。各地区根据重点用能单位所属行业特点分解“双控”目标。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可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分解,即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先进水平等因素确定,或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近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节能目标可选择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目标值或下降率作为指标。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将本地区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各单位“双控”目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百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千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4—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公布,“万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原则上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公布。(二)关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百家”企业考核。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各地区报送的“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千家”企业考核。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千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万家”企业考核。原则上由各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万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所属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汇总本地区“万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每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各地区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5—控”考核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将“百家”“千家”“万家”企业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三、切实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一)落实节能管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百家”“千家”“万家”企业节能管理中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能效达标对标活动,推动能耗在线监测,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6—(二)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能监察等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等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三)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节能管理、节能监察与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对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重点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加强培训,提升节能工作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对“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予以必要支持,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四)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结合“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载体,积极宣传重点用能单位特别是“百家”“千家”企业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曝光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7—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李少华010-68505904传真:010-68505845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