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考点归纳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2.宪法特征: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Ⅰ特定主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1/5人大代表提议)Ⅱ修改程序严格2/3以上多数通过III修改内容限制)③宪法具有最高效力(Ⅰ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Ⅱ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3.宪法分类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②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③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法国1830宪法)(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4.宪法渊源(指法的表现形式)①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②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类)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宪法解释⑥国际条约5.宪法制定概念: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并通过制宪机关制定的活动。6.宪法解释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7.宪法修改概念: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部分修改方式:决议、修正案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8.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第三章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9.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权利制约原则④法治原则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10.我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阶级本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1.政权组织概念: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体制。12.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13.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4.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总称。15.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②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④秘密投票原则⑤差额选举原则16.政党概念: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17.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19.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20.行政区划变更程序:①全国人大:省一级;②国务院:市县;③省政府:乡镇2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22.民族法法条:1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17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3.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或者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24.基本权利的主体:①一般主体: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是指最具普遍性,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主体指公民,公民: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主体归属主体:人民(政治概念)取得与丧失,基本权利享有主体:公民(法律概念)出生(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加入)②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③特定主体(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25.平等权概念: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26.政治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自由③出版自由④结社自由⑤集会、游行、示威自由27.社会经济权利:宪法22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8.人身自由: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1.平等权2.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信仰与不信仰宗教自由无公开传教自由)基本权利4.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进行其他活动的自由)7.监督权与请求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赔偿、补偿、裁判)第七章国家机构国家机关性质任期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的职务,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宪法权力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2/3以上的多数通过。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暂行规定”。重大国家事项的决定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去紧急状态。任免权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监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补充“立法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如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门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29.国家机构概念: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30.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