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和“机构”,到底该咋用?在法律法规中,“机关”一般指掌握公权力的组织,而“机构”既可以指公权力组织,也可以用于表述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等非公权力组织。这里主要分析作为公权力组织的“机关”和“机构”,和大家交流。从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日常工作来看,“机关”和“机构”都有已是约定俗成的表述。用“机关”而不用“机构”的惯例,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用“机构”而不用“机关”的惯例,如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内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等。一般来说,“机关”代指本级组织,且还是常设性组织,用法相对固定;而“机构”既可指本级组织又可指其内部组织,既可以指常设性组织也用来表述非常设组织,如临时机构。所以在使用范围上,“机构”的弹性比“机关”大一些。值得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性质、职责、地位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派出机关由一级政府派出,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则由政府的某个部门派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也是基层公安局、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尽管“机关”和“机构”的用法还没有明显的规律可循,但我们可以尝试总结出几个特点。第一,在宏观表述时,“机关”用得较多。如党政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法机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WZ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都使用了“中央国家机关”的表述。第二,在表述一个单独设立的部门时,“机关”用得较多。法律法规对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多数单独设立的部门表述时,既可以用“部门”,也可用“机关”,如财政部门或者财政机关。而使用“机构”表述一个单设部门的情况也存在,但用法相对较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代指中国证监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在涉及内部事务时,“机构”用得较多。职能、编制、运行等一般都被认为是机关单位的内部事务,因而以机关内部组织、职责权限、编制为调整内容或者工作对象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都用了“机构”的表述。再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这里的“机构”就是机关单位的内设组织。第四,对于名义上有专门职责但又不单设部门的,“机构”用得较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将“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军队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统称;一些法律法规也用了“国家地名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表述。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机构履行的职责很重要,但往往都设立在一个机关内,以这个机关的名义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如国家地名管理机构设在民政部,具体职责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承担,但有关区划地名的重要决定往往以国务院名义作出。第五,在表述决策、议事协调、办事等职能定位时,“机构”用得较多。如《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六,在表述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执法职责时,“机关”和“机构”都可以用。用“机关”的例子,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用“机构”的例子,如反垄断执法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