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转变的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省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与复杂、多样、动态的社会环境之间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加快我省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关键所在。一、实现“微观管理”向“宏观主导”转变。改进政府治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是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地方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扩大直接面向基层的行政审批范围,基层更方便管理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基层。二是进一步加快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省直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按照财事匹配原则,调整完善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三是进一步推行市州、县市区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将政府主要精力集中到加强宏观导向与强化社会服务上来。二、实现“单一管理”向“多元治理”转变。相对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更强调党委和政府管理主体之外,以社会组织、社区单位、企业、公民等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体系。一要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功能,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二要增强社会自我建设能力和行业自律能力,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三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对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公共决策,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三、实现“行政介入”向“法治服务”转变。创新政府治理理念,重在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一要严格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和纠错问责制,推进各级政府事权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二要加强法治保障,拓宽公民及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决策的途径和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三要提供和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积极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四、实现“事后处置”向“源头治理”转变。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公共服务不平衡不均等造成的社会管理风险持续存在,要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转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一是更新维稳观念,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社会管理源头治理的重要基础;二是创新工作手段,把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作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三是注重源头预防,以网络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完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反映、协调和处理公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