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民法(商法)与证据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古巴比伦石柱法与古埃及法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獬豸与古埃及神判法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4天道观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55世纪末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萨利克法典》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6民法通则•民法一草(1954-56年)500条•民法二草(1962-64年)240条•民法三草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9章156条(1986年4月12日公布,1987年1月1日施行),司法解释200条。1、2、3、4、7章相当于民法典总则的规定;5章1节属于物权法规定。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7民法典起草(1998-2010)“邦联”式结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产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草案结构——9编: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物权法(法定原则)——5部分:总则、所有权(“三分法”和“一元论”,征收与征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8民法典立法体例问题举要•两大法系融合问题——《担保法》中人的担保(债权法)与物的担保(物权法)•公法与私法——商标法、信托法与信托业法、土地法、行政合同•民商法的关系•主体法与行为法——《合伙企业法》与《合同法》•民法与亲属法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9相关基本法律概念——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传统法人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企业法人中国法人分类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0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范围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在时间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对应,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差别(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1物权所有权(又称完全物权、自物权)•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关系、他物权、典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权)•所有权的特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3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差异•1.在取得方法方面,不动产物权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则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2.在权利变动方面,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3.在权利行使方面,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4.在争议管辖方面,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动产则不尽然。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4物上请求权问题《民法通则》中以侵权请求权取代物上请求权的缺陷1过错适用问题2损害适用问题3时效适用问题4相邻关系与物权限制问题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5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问题•《法国民法典》的意思表示主义•《德国民法典》的形式交付主义——占有移转与所有权移转的区别——交付移转所有权与特定物买卖•房屋买卖中的登记要件绝对主义——登记机关的统一——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6善意取得问题•积极善意——视为是所有人•消极善意——不知或不应知为非所有人•财产所有权性质不得作为善意取得是否成立的区别标准•赃物与遗失物问题(有偿返还和不得返还)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8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即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依法、依约确定各人应分份额。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9债权制度——债权和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区别1.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2.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则是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权人完全可以自主和自动行使。3.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0债权制度——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债的发生根据,据此分类主要有:1.因合同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2.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4.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1侵权行为(tort)特点1.是单方(包括自己决定而由他人)实施的行为。2.主观上分有过错(狭义)和无过错(广义)两种。3.是实施的不合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是侵害合法权利的行为。概念: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要件(同时具备)1.行为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3.有因果关系4.有主观过错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者故意或过失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4.职务行为5.受害者同意的行为6.第三人行为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由其本人承担的民事责任。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3特殊侵权侵权行为分为二类:一是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二是特殊侵权行为(七种)1.职务侵权2.产品瑕疵致人损害3.高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5.地下施工致人损害6.建筑物及其搁置、悬挂物致人损害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8.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4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受益人所得利益不是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5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须一方为受益人,对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所得利益与受害人所受损失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所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61.原物返还。2.作价偿还。3.受益人是第三人的,由其返还。4.受益人善意取得的,所得利益灭失,免于返还。5.受益人恶意(先善意后恶意)取得的,所得利益灭失,应赔偿;所得利益有孳息一并返还。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7无因管理(voluntaryservice)未受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行为。管理他人事物的人称管理人(债权人),被他人管理事物的人称本人(债务人)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8无因管理的特征1.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物的事实行为。2.须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如为自己利益,则可能构成侵权)。3.没有法律或合同义务而进行的管理(如经本人追认,可形成代理或委托)。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9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义务(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理人接管前有继续管理义务)。——尊重本人意思维护其利益的义务(应及时通告本人)。——转移权益义务(因管理而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应转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偿还管理事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物所受的损失。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0宋代法律洗冤录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1日施行)•分为6部分:当事人举证(1-14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5-31条)、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32-46条)、质证(47-62条)、证据的审核认定(63-79条)、其他(80-83条)。•规定与诉讼法的立法法冲突,如28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法》270条中仅有12条证据规范,约占5%,主要规定证据的种类。缺少证据运用的规则。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2《证据规则》的主要问题•立法意义——公正效率、职业化、降低腐败。•立法模式——纳入民法典、统一和分立证据法。•举证时限——事实(证据)为根据,法律为准绳1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不少于30日。法官裁量权过大。2答辩期届满前,申请延期。条件、次数、期限无规定。3新证据的认定(一审、二审、再审)法官裁量权过大,违背时限原则与维护《民事诉讼法》之间的矛盾。•证据交换——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组织,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一般不超过二次。拒绝交换的抗辩问题。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日的规定,使法官裁量权侵害举证时限规范。•证据失权——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例外,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的逾期证据的例外。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3争议的理论问题证据的属性1一性说——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其派生)2两性说——关联性、合法性(英美法称“可采性”)3三性说——传统理论4四性说——许可性(证据排除规则)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1两者互为条件相互转化。证据能力是证据力的前提;而证据力(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是证据能力(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基础。2证据能力依法定,证据力可由法官自由心证(50条中规定质证证明力大小不妥,55条中规定交换证据时的证人证言不属于质证)。排除规则与例外规则使法官对证据能力(可采性)可裁量。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5举证责任分配——败诉风险负担(谁举证谁主张)1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定的改进(16条)——诉讼传统与私权保护。缺当事人申请(17条)的程序保障。2疑难案件举证规则(7条),防止法官擅断。3合同以外举证责任规定的不足(5条),如合同中不作为一方的举证责任。4举证责任倒置(4条)规定中的错误(与实体法矛盾——建筑物伤人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致损的经营者责任等。重复;责任倒置法定,不应由法官裁量)。201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6•证明标准认定(73条)——“较高程度盖然性”原则与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无合理怀疑、排除其他可能),防止法官擅断。•妥协(调节与和解)不得推论为证据(67条)自认(8条)不应适用默认原则•免证范围中不可推翻的内容(9条)与预决事实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