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书甲方:沐川县自然资源局乙方:乙方因工作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为加强对提供的涉密资料的管理,确保自然资源信息的安全保密,防止发生丢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保密对象保密对象为。第二条使用范围甲方提供给仅限于工作使用。未经批准严禁另作他用。不许以任何方式私自向第三方转让或提供使用,不得利用该资料赢利。第三条保密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涉密管理文件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资料的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2-2.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有擅自复印、拷贝或照相等行为,涉密信息资料不得拷入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中,不得转借;因本协议约定事项,需要复制时,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原密级进行管理。所有涉密信息资料要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处理,不得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无关的信息网络;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3.存有涉密信息资料的存储设备损坏时,按保密相关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过程中要确保涉密信息资料安全,更换具有存储性能的硬件须按保密相关要求统一办理销毁手续。4.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5.本协议期间,乙方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涉密工作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第四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乙方因使用、管理由甲方提供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3-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