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学生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如何看待当代学生的权利问题自然而然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一般来说,学生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学生做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二是学生做为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具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学生做为受教育者,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或学习权。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参加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权利。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2.获得国家奖贷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享有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一项实质性的权利,也是国家为学生的学业提供的物质保障。3.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其中包括学业成绩的评价和品行评价。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最终性评定。5.申诉起诉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称为“法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类型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小学生与大学生不同,未成年学生与成年不同。高等学校的学生由于生理、心理的发展日渐成熟,因此《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学生的权利在《教育法》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做了如下规定:(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不过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义务,权利便是不存在的。现在部分学生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避而不谈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基本的义务观,以至于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不惜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在教育教务的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但同时也要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让学生能够客观的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能够客观的做出分析,正确处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