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征求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各国控公司:根据《新区国控公司经营性项目融资工作会议纪要》(锡新管会纪[2010]41号)要求,现将《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发你单位,请于2010年10月10日下班前,将反馈意见书面报送新区国资办(逾期不报,视同无意见)。特此通知联系人:殷红联系电话:85219396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无锡新区国资办2010年9月30日印发(共印10份)2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制定原则: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国有企业包括:新区管委会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经营性资产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企业不持有产权,但受托管理可用于经营的资产,房地产开发类企业的开发物业;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资产,创投集团的金融资产。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投资经营性项目应尽量符合主业要求。主业是指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并经国资办核定的主要经营3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也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第六条企业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竞争分析、技术和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匹配计划等其他国资办要求的分析。第七条新区国资办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出资企业审核同意后汇总报送),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报新区国资办备案。第八条新区国资办对管委会直管公司(指管委会明确直接监管的出资企业和重要下属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新区国资办将组织财政、经发、建设、经发集团总公司等部门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财政局、经发集团总公司主要提出效益分析、风险分析、资金匹配计划等内容的论证意见,经发局主要提出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等内容的论证意见,建设局主要提出环评、工程建设中的技术管理、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的论证意见。第九条新区国资办自收到企业请求核准材料15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各方论证意见后,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与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方式:41、通过。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企业是项目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和制度,规范工程管理,对工程审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各环节,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禁止暗箱操作。第十一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国资办报送所有核准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偏差较大的要详细分析变动原因。国资办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经营性资产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取得相应权证,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披露有关投资事项。第十三条企业应规范资产管理,确保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应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建立资产台帐,受托管理资产也应做好资产登记工作,视同有证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防止资产闲置和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5第五章资产租赁第十四条企业必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考虑成本价格、市场公允价值(必要时进行评估),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出租(出借)资产,并将出租(出借)基本情况报新区国资办备案。第十五条除财政补贴政策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随意减免租金。确需减免的,须将减免原因、减免方式、减免价格等内容形成报告,报新区国资办核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对于以前年度签订的,目前尚在租期内但租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合同,企业应依法及时纠正。第六章资产处置第十七条资产处置指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划转、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核销等。第十八条企业处置资产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九条企业处置资产应遵守国有产权管理规定,规范操作,根据《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置资产需报新区国资办核准后执行。第二十条对于开发完成后面向市场销售的房产类资产,出售时企业必须比较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成本价格、市场公允价值,就销售价格、折扣率等事项形成销售方案,报新区国资办备案,根据备案意见执行。6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新区国资办将加强经营性项目投资的监督管理,对企业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投资的、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对企业投资发生重大人为损失的,将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非直管公司由其母公司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新区国资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