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二法律法规三危害辨识四检测评价五工程防护六个体防护一序言(一)我国职业危害形势及特点(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三)职业病分类及目录(一)我国职业危害形势及特点: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定义: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分类:1.按照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1.按照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十大类。(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化学因素包括:①外源性化学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三氯乙烯、正己烷等;②生产性粉尘:如二氧化硅粉尘、硅酸盐粉尘、金属粉尘、炭系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等。•物理因素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续):•生物因素如引起职业性传染病的细菌、病毒等,引起谷痒症、稻田皮炎等的昆虫和尾蚴。•职业损伤性因素如精神紧张、劳动性疲劳、强迫性体位、不合理工具、个别器官或系统的过度紧张等。•社会心理因素如职业性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因素等。(三)职业病与分类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三)职业病与分类(续)分类:我国的职业病分为10大类共115种。职业病的10大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疾病,生物因素所致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技术标准二法律法规6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3.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4.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5.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6.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劳动者公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6.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7.关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的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续)•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关于对有毒物品分级的规定2.关于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定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4.关于对高毒作业场所检测及评价的规定:5.关于对劳动者卫生防护的规定(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1.关于对有毒物品分级的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2.关于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汇总问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续):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4.关于对高毒作业场所检测及评价的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5.关于对劳动者卫生防护的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物品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