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武丽娜(20100138)尹瑞秀(20100139)张洋(20100140)周天庭(20100141)•基本概念的解释•流浪乞讨人员的界定标准•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行政主体一、基本概念阐释•社会救助(Social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基本概念阐释概念解释:一、社会救济二、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三、公共援助•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文艺别名~江湖浪子•俗称:叫花子、要饭的流浪乞讨人员界定标准•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流浪乞讨人员分类•(1)家庭确实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找政府救济有限,无法解决问题,却自身可能还有疾病无法工作;•(2)不想工作,乞讨收入很高,所以把乞讨当成自己的一种工作;•(3)有组织的乞讨行为,这些人大多是被个别人组织来到城市乞讨,并根据他们的收入给予一定报酬。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一)乞讨正日渐成为失业农民工新的谋生手段•(二)乞讨行为的职业化、团体化倾向•(三)乞讨者收入相对可观•(四)救助方式单一,救助力量孤立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行政主体•公安、交通、民政、城管•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流浪乞讨救助站(1)、古代封建社会对流浪乞讨的善政之举(2)、近代对流浪乞讨管理的法制化尝试(3)、新中国成立后对流浪乞讨的管理实践二、我国流浪者的社会救助政策(1)古代封建社会对流浪乞讨的善政之举•各封建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免税赋、赈灾救荒、强化户籍管理吸引还乡、附籍安置,对流民加以控制与镇压•各朝各代都有不同的安民、抚民的思想与济贫的措施。(2)近代对流浪乞讨管理的法制化尝试•20世纪20年代末,国内有人提出多方治理乞讨的主张,即“救贫行政分为贫民救济及贫民警察二者。•政府则试图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流浪乞讨行为,一些涉及到济贫的法令开始颁布。•1915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游民习艺所章程•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构规则等。•1930年国民政府在全国推行救灾准备金制度。这些立法显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尝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济贫行为。•1943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济贫大法社会救济法得以公布实施。•社会救济法施行细则(1944年)、各省市县市地方救济事业基金管理办法(1942年)、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1944年)、救济院规耪(1944年)、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1945年)、赈灾查放办法(1947年)等等,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与济贫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3)新中国成立后对流浪乞讨的管理实践•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济与妓女改造一起统称为生产教养工作,统一交给政务院内务部主管。•20世纪50年代,内务部在全国各地设置了900多所生产教养院,统一收治了40多万流浪乞讨人员。经过10多年的努力,于1961年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改造完毕。•20世纪50年代末,三年自然灾害的出现及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地方又重新出现流浪乞讨现象。(3)新中国成立后对流浪乞讨的管理实践•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流浪乞讨人员视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盲流”而给予强制收容遣送。•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同时废止了实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三、中西方对流浪者政策的对比•总体比较•具体政策说明1、从管制的方式上看,西方注重从立法上2、从管制的途径上看,西方国家更强调个人权利与国家义务,中国侧重社会整体与国家控制。3、从管制所反映的价值取向上看,西方国家的终极目标是个人自由的保护,中国则是以社会秩序为重的社会稳定。二、比较的视角——中西方在流浪乞讨管制上的差异中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法国德国英国具体政策的说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1、从救助机构来看:救助站救助(1)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2)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2、从救助期限来看: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用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1)自愿原则。(2)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1)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2)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3)对个人情况予以登记。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1)及时救助,或告知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理由。(2)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救助再查明情况。(3)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4、终止救助(4种)(1)超过10天。(2)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3)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放弃救助。(4)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1、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特点: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2、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预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础,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点,保护是根本。3、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7点)(1)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2)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3)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4)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5)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6)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和犯罪行为。(7)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3、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4、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美国政府在救助管理上推行“小政府、大社会”政策,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资助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的资金投入,社会捐赠包括慈善机构、教会及一些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的捐赠等。在救助活动中,民间慈善机构作用很大,仅纽约就有500家救助中心,其中最大可容纳1000人,335个家庭,最小只能容纳10多人。救助中心分为男性、女性和家庭三种形式,救助范围很广,包括无家可归者、家庭暴力受害者、退伍或伤残军人等。救助中心内生活设施一应俱全,还配有图书馆、计算机房、医务室、健身房和宗教祈祷场所。被救助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何时离开救助中心。同时,当他们进入救助中心的时候,工作人员就替他们填写了申请政府廉租房的表格。在管理上,很多受政府资助的救助中心都承包给了信誉良好的民间慈善机构。承包合同规定了承包机构的责任,承包机构将接受政府委托的审计部门的严格监督,所有开支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有些慈善机构和教会还提供了一些可以随时入住的临时庇护所。美国加拿大的社会救助体系很完善,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社会救助网络。纵向来看,形成了联邦政府、省政府、市政府、社区等服务链;横向来看,有四个平行的渠道可以为民众提供救助服务:一是主流社会的专门援助机构,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类;二是母语救助体系,如对华裔移民提供汉语服务;三是以教会为主体的慈善机构和个人救助体系,多以宗教信仰所具有的凝聚力来感召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四是911报警系统,可提供紧急救助。这些社会救助是公益的、非赢利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加拿大还有一些收取费用的营业性服务机构。加拿大法国的救助体系和救助设施都比较完善。法国国内有11%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很多都是无固定住所的街头流浪者。巴黎“无家可归者救助队”就是一个专门为居无定所的流浪者提供帮助的警察机构。“无家可归者救助队”隶属于巴黎市警察总局,目前共有常备警员40名。其任务一是负责沿街巡逻,随时对无家可归者进行救助;二是对无家可归者进行鉴别审查,确定他们的身份,并按照他们提出的要求将其送到相应的救助中心。逢严冬和酷暑之时,街头流浪者往往骤然增多,40名警员警力严重不足,巴黎市警察总局会临时抽调一部分警力进行增援。“无家可归者救助队”的合作伙伴中既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接待中心,也有一些社会民间机构和组织。法国在日常工作中,救助队大多数队员都在外巡逻,总部只留有队长、副队长、秘书及一名调度。调度主要负责接听求助电话。一旦接到无家可归者打来的求助电话,或者是市民的“举报电话”,调度会立即通知在附近巡逻的队员,要求他们火速赶往指定地点实施救助。队员首先要对无家可归者进行简短的审查,确定他们的身份和所需要的帮助,然后才按不同情况与相应的救助中心联系。为了更好地对无家可归者进行救助,“无家可归者救助队”还与“巴黎社会急救站”协调了工作时间。前者从每天早晨5点工作到晚上9点半,夜间时段主要由后者负责。法国政府社会事务部下属的“公共卫生及社会事务处”则专门负责协调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法国德国的社会救济帮助每一位需要救济者能维持体面的生活。按照德国社会救济方面的法规规定,任何公民如面临不依靠外来帮助而个人无法解决的困难时,都有资格得到救助。社会救助包括日常生活救助和特殊情况救助(如丧失劳动能力、生病、年老等情况)两类,具体形式有:人员救助、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负责社会救助的福利办公室在综合考虑申请者的个人情况、财力状况、家庭状况及是否曾向其他福利基金申请救助等因素后,确定合适的救助方式。德国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历史发展过程漫长,立法频繁,曲折多变,充满争议。英国的社会救助也称收入限定性补助,是对工薪收入和其他收入无法维持生活的家庭给予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主要项目有:基本收入维持、付所得税、住房补助和社会基金。社会救助属无条件帮助,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在英国,政府保证社会救助所需的资金,但由志愿者组织承担服务的具体事务,这样,既提高了救助的效率,又保证了公平。英国4、案例分析(1)流浪乞讨人员究竟该如何管理?来源:中安在线2010年5月11日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很多城市面临的一个问题。自原有收容遣送制度更改为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后,收容遣送的强制措施转变成了“来去自由”的自愿救助管理,但是救助站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安庆市救助站目前仍面临着工作人员紧缺,车辆少以及床位紧张的实际情况。这些给救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救助区:上世纪80年代建的老房子,房屋老化情况较为严重人员:21名在编工作人员配套设备:2台车,人员断层及车辆老化情况较为严重。安庆市救助站内目前甚至还没有医疗室及相关的心理矫正室等一些基本的配套设施。4、案例分析民政部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救助站救助对象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救助站站长说:“我们遭遇到的难题就是,自愿来的基本上不属于民政部规定的四类人,而我们真正想送走的流浪者又不愿意到救助站来,我们也不能强制遣送。但是城市的流浪者又常遭遇到市民质疑,认为是我们救助站没有做到位。”救助工作由原来的强制收容改为自愿救助以后,救助站只是提供临时性的救助,最长期限不超过10天。只要是流浪乞讨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