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交易第四章结算第五章交收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信息发布和管理第八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第九章附则附件一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二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维护钢材交易市场秩序,有效地促进钢铁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本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上海钢之源网站(www.steelyuan.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提供多种交易模式和交收形式,为交易商进行钢铁产品的电子交易、交收提供服务。本中心对参与交易、交收的所有买方和卖方不提供履约担保。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交易和商品交收活动。本中心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均应遵守本规则。2/20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钢铁产品交易业务的活动。第五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交收形式有协议交收、提前交收、按期交收等。第六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承认并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从事钢铁产品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本中心《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第七条“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第八条“交易模式”是指由交易商提出需求,经本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形式。本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模式或对已有的模式做出调整。第九条“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和交收的商品种类。第十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可约定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品种、质量等级、规格、交货日、出厂日期、包装、交收地点、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转让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订立、转让等。第十一条“商品交收合同”是指约定货物交收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交收双方以商品交收合同取代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而生效。第十二条“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竞买竞卖的交易。远期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合同转让只代表出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转移,原合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每份合同的最后持有者必须履行交收及交收结算义务。第十三条“专场交易”是指针对特定地区或者特定商品,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第十四条“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钢铁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卖要约(购销合同),一旦要约被接受(成交)即视为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第十五条“招标采购”是指买方将预购商品信息资料提交给本中心,确定招标采购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本中心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卖方自主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后,交易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通过本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3/20第十六条“竞价拍卖”是指卖方交易商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将拟出卖商品的详细资料提交给本中心,确定竞价拍卖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本中心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拍卖交易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通过本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实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第十七条“分期付款”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方按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货款。第十八条“仓单”是指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本中心审核并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第十九条“仓单担保金”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卖方的货物尚未注册登记为仓单之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为其向买方交货提供担保。第二十条“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标准品在基准交货地点交收的含税价格,地区、规格、品牌(厂家)、材质等升贴水另计。第二十一条“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当日某一时刻(含)之前所有成交合同的加权平均价。交易闭市时,平均价即为当日结算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第二十二条“转让收入”是指交易商将已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产生的收入。计算公式为: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买方订货价)÷1.17×转让数量(吨)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转让价)÷1.17×转让数量(吨)第二十三条“交易日”是指有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时间,即每星期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本中心规定的休市时间除外)。第二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电子交易合约中约定的最后的交易日期。第二十五条“交货日”是指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交货的日期。第二十六条“最后交货清算日”是指交货日起第10个交易日。在此之前,本中心根据履约情况,结清交易双方的余款、发票等。第二十七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仓4/20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二十八条“结算银行”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资金并协助本中心对该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第二十九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本中心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本中心签订的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货物进行验核,按要求开具《存货凭证》;本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本中心的交易活动。第三章交易第三十条远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50—11:30和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8:50-8:58为开盘申报时间,8:59为开盘定价时间。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时间(待定)。本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本中心认为必要时,由本中心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第三十一条本中心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以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商品交收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第三十二条本中心以字母与数字组合代码表示交易商品,例如:Rxxyy,其中:R表示热卷板,xx代表交收年份,yy代表交收月份。热卷板合约约定见本中心公告,在本中心交易的合同,必须符合上述约定。本中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指定若干钢材商品为电子合同标的物并在本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钢铁商品,交易商应向本中心提出追加申请,经本中心批准且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参与交易和交收。本中心也可以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取消部分钢材商品的交易和交收。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本中心实行仓单交易制度。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应经本中心审核并注册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仓单的有效期在本中心公布电子交易合同范本时同时公布。仓单注册的程序为:(一)货物运往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或者二级交收仓库;(二)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5/20(三)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本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本中心确认;(四)本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经审核后进行仓单注册,并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名下。第三十四条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需要购买或者销售的交易商品进行事先约定,约定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品牌或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交收时间及地点、是否可转让等,并将该约定提交本中心。本中心对上述约定进行审核,同意后发布合同范本并以合同代码对上述约定予以标识。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买或者卖、价格、数量、新订或者转让等交易指令,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竞价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内容在内的《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一)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第三十五条交易商在本中心交易的程序:(一)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二)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分期付款;(三)卖方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应交付仓单担保金;(四)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货款、仓单或仓单担保金、订货等情况确认交易商指令的有效性;(五)远期交易开盘定价时,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开盘定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盘定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远期交易开盘定价后的交易时段,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中间价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的交易商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撮合成交,撮合成交是指买卖双方签订或单方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撮合成交价为sp;当bp≥cp≥sp,撮合成交价为cp;当cp≥bp≥sp,撮合成交价为bp。当某电子交易合同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涨(跌)停板价格购买(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和6/20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第三十六条交易商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席位的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七条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或仓单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交易商资金账户资金额或仓单数满足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第三十八条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未成交指令次日无效。第三十九条电子交易合同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第四十条商品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约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应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第四十一条本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详见上海钢之源合约公告。第四章结算第四十二条本中心在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本中心交易,应与本中心、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规定在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本中心对交易商存入本中心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