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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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汇报10月26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检察、公安、工商机关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情况交流会议。会上,3家执法机关就前一阶段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情况作了汇报,并就各自在治理商业贿赂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如何加强协作、实现执法手段优势互补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情况汇报如下:一、案件查办的基本情况1、主要成效。自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截至11月6日,共立案107件。检察机关立案52件55人,涉案金额600万元,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已侦结)10件,科局级以上干部案件18件18人,医疗卫生系统14件14人,公路交通系统商业贿赂案件10件10人、林业系统6件6人、人事劳动部门3件4人,城建系统3件4人、教育系统3件4人、土管系统3件3人,烟草系统3件3人,物价系统3件3人,法院2件2人,电力系统1件1人,公安系统1件1人;公安机关立案4件,移送起诉1件;全市工商部门对医药购销、零售行业、餐饮行业、教育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已立案51件,主要涉及教辅材料、餐饮业、保险业、土地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串标等问题。2、从检察机关查处情况看,案件的主要特点与动向。特点:一是大要案比例高。科局级以上的大要案18人,占案件总人数的32.7%;5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9%。二是案件涉及面广。全市查办的案件主要涉及10个系统:卫生、交通、园林、教育、林业、人事劳动保障、烟草、物价、法院、电力。三是发案部位相对集中。基本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的发包分包、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支付等环节,以及在医疗系统药品和设备的采购、教育系统教材采购、烟草公司及下属企业餐厅经营权发包、酒店日常用品采购等环节。四是现职领导较多。其中现职的科局级干部12人,占总人数的22%,涉及县级人大代表3人。五是窝案串案多。从案件查处情况看,窝案串案案件增多,多头行贿,互有牵连,关系复杂。案件呈现了“四小四大”的动向:一是小部门大问题。从所办案件情况看,涉案的大多是平时不起眼的小部门和冷门部门,如林业系统的木材检查站。二是小业务大数额。从涉案标的看,都仅仅是一些不起眼的小业务,但积少成多,涉案数额较大,如交通系统的路面维修和沥青路面浇筑工程、云和县园林管理处城市绿化苗木采购商业贿赂案。三是小职务大扩权。从案件查办情况看,即使是职务层次不高的具体承办人也能将权力扩大化,如丽水市电力局计量中心主任宋某某受贿案,案发时仅人市电业局用电科副科长、营销处副处长。四是小权力大回扣。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王某某受贿达到30多万元。二、存在的问题1、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参与度不理想。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但从举报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截至10月底,全市共受理举报信71件,但举报内容涉及大要案的并不多。其原因:首先,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工作不够广泛和持久,群众对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进展情况不够了解。其次,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仍存在着保护主义,从目前各部门自查自纠的情况看,不少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仍然浮于表面。例如对违法违规的案件查处工作,虽然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权力,但同时也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利,当行业监督部门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模式很难真正起到作用时,使许多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再次,立法滞后,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非常有限,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实践中,准确界定商业贿赂案件有一定难度,很多问题存在似是而非的情况,不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不一,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对“商业贿赂”概念不清晰致使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2、老百姓对商业贿赂反响强烈,执法部门压力大。一方面由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涉及面广,具有行业性突出、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等特点,案件查办过程中会触及某些敏感区域,受宽纵“能人”的心理和关系网的影响,甚至个别的领导和部门也会以“行规如此”、“教育为主”、“法不责众”等理由来帮助说情和施加压力,给案件的查办增加了难度和阻力。另一方面,老百姓对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期望值却非常高。3、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需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从实际查办工作中反映出,部门间例会制度、工作情况上报和通报制度、协查制度还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配合和案件移送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4、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治理工作有负面影响。《刑法》强调行贿必须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致使一些行贿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行贿者作为商业贿赂的一方,其危害不仅在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格局,污染社会风气,更是廉政建设的大敌,对行贿人的打击不力,不利于打击、防范和遏制商业贿赂。5、办案经费困难与人手紧张。检察、公安、工商机关原来的办案经费就比较紧张,商业贿赂的查处取证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专项工作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办案的负担,影响了案件查办的效率。公安部门由于今年连续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而牵扯了的大量警力,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的警力投入力不从心。三、建议1、优化执法环境。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政府各部门形成共识,积极参与和配合,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2、促进完善案件协办机制。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对职能部门案件协办机制予以高度重视,促进部门间案件协办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治理和打击商业贿赂要建立侦查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协调案件查办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的参与,有分有合,优势互补,形成一个较强的办案合力,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3、经费保障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政府对打击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工作给予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检察、工商执法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4、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职能,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制裁力度,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平等,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者,行政处罚的力度一定要跟上,在全社会形成对行贿者严惩不怠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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