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在公正司法中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保持文明进步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该怎样来体现现实中的社会主荣辱观呢?笔者认为,最起码的要求是要做到司法公正,在公正司法中去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法院队伍建设不放松,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要在司法实践中扎扎实实地加以贯彻落实。二是要统筹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要以依法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好起诉到法院的每一件案子,认真对待各方当事人的每一项诉求。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能只表现在口头上,必须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审判工作中,从而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普遍满意的目标。三是要做好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工作,切实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至今还有7587万的绝对和相对贫困人口,对这部分弱势群体应当在诉讼中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要对他们寻求司法保护大开绿灯,绝不能让他们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而打不了官司,只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就要及时为他们办理立案手续,尽一切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到案发地巡回就地审理案件的力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并借此扩大法律宣传效果;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审理调处和裁判他们的纠纷,讲求诉讼效率,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四是增强司法工作中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法院的审判工作要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下进行,要用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实绩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自觉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