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协议书特许方:北京北岸鱼村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受许方:(下称乙方)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入珍妃鱼糕饮食服务体系,达成以下协议:协议定义1.1珍妃鱼糕饮食服务体系是甲方建设并管理的全国性销售和服务机构.该机构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商号,商标等均由甲方制定并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1.2本协议所指受权的定义为:在乙方认同接受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和品牌形象的基础上,申请加入珍妃鱼糕服务体系.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授权乙方在协议指定区域内以珍妃品牌经营本协议指定的食品制作加工项目.1.3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无产权及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授权范围2.1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县)区(镇)以珍妃品牌从事甲方提供的食品制作加工项目和服务.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品牌跨越授权区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它项目的经营.加入费用3.1费用的使用范围3.1.1甲方持有的知识产权使用费;3.1.2甲方系统的技术使用费,设备费,培训费;3.1.3甲方系统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等管理使用费;3.1.4甲方提供的营运指导,新品开发和其它服务费.3.2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3.2.1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知识产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设备费,服务费等万仟佰元,获得甲方的正式授权,签约后,此费用不退返.3.2.2乙方自获得甲方授权之日起第二年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壹仟元整,支付及续约日期为合约有效期最后一个月,支付超期未续约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继续使用珍妃品牌的权利,合同自动失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甲方的权利4.1.1甲方拥有系列知识产权的专有权.4.1.2当甲方的系列知识产权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4.1.3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cis)应用的规划安装有建议权和决定权.4.1.4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及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权利.4.1.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中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收回授权,中止合同.4.2甲方的义务4.2.1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4.2.2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培训.4.2.3为乙方免费培训1名技术人员,并颁发由总部授予的结业证书,开店资格证,授权铜牌.4.2.4为乙方长期提供有市场潜力的相关项目,并及时,快速地为乙方培训人员,增进后续拓展力.4.2.5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4.2.6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制作设备及相关的配件.4.3乙方的权利4.3.1获得甲方指定的专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4.3.2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指导服务.4.3.3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4.3.4甲方拥有的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4.4乙方的义务4.4.1遵守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4.4.2乙方在经营中可使用珍妃标识,但不得利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它商号或企业名称.4.4.3乙方不能将甲方传授的技术配方,指定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策划,管理转让或透露给第三方.4.4.4店与店之间距离必须保持1000米以上,乙方确定店址前,须向甲方申报核实后方可.若乙方未经许可擅自确定店址,造成店与店之间距离冲突,责任由乙方承担.4.4.5乙方将鱼糕店转让或营业场所搬迁或办理分店,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开分店需与甲方另行办理手续(代理商除外).4.4.6乙方在确定好经营地址后,须及时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存档备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承担相关责任.4.4.7乙方店面营业启动之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店堂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外宣传权.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4.4.8乙方在经营中,因自己管理不善引起的安全事故而损害第三者利益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4.4.9乙方如放弃所在加盟城市的代理权,甲方有权在该地发展代理商,乙方必须服从代理商的管理.物流配送5.1甲方在本协议签定后,向乙方免费提供开业所需物品.5.2乙方培训结束后,甲方代办托运赠送的设备,辅料及开业物品,运费由乙方承担.5.3乙方日后需再次购机或辅料时,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并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的帐户.款到后甲方办理托运事宜,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清点,三日内向总部汇报.(再次购机价格见附表)协议的生效,期限及续约6.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乙方向甲方交纳首期全部费用后即告生效.6.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止.6.3不违返合同的前提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申请,批准后除交纳规定的管理费外,甲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协议约定的加盟费的20%计算,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它损失,也不得提出其它要求.争议的解决方法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8.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在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协义签约地: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特许方:北京北岸鱼村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表:签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712室邮政编码:100055电话:010-51938286受许方:代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码: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