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陕西省卫生厅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起草人:辛春华梁建岚郭艾莉刘立群吴翔天杨海宇陈国亮张拓红刘颖陈继跃孙振霖彭俊陈博文曲怡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m2;服务人口5万~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m2;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m2。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m2。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地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相关设施。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1确定。表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3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所需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表2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2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2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60m2增加建筑面积。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三、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五、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地区,加强防护措施。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预防保健、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一)全科诊室10m2,中医诊室10m2,康复治疗室40m2,抢救室14m2。(二)预防接种室50m2,儿童保健室10m2,妇女保健室18m2,计划生育指导室10m2,健康教育室40m2。(三)检验室18m2,B超室12m2,心电图室12m2,西药房16m2,中药房16m2,消毒间10m2,治疗室8m2,处置室8m2,观察室60m2,健康信息管理室12m2。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m2,治疗室8m2,处置室8m2,观察室20m2,预防保健室10m2,健康信息管理室6m2。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0m。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第二十九条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五、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六、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第三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第三十五条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其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当管线集中布置时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弱电设施。第三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